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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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本國人與外籍配偶及大陸
    港澳配偶擔任家庭幫傭、看護、居家式托育服務工作參加勞工保險(
    以下簡稱勞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職保)作業,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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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如下列:
(一)本國人:指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外籍配偶或大陸港澳配偶:指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
      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
      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
      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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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僱於自然人雇主從事下列工作者,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
    勞保條例)第八條及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
    )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以自然人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一)在雇主家庭提供家事服務之家庭幫傭工作。
(二)在雇主家庭提供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之家庭看護工作
      。
(三)在宅或到宅提供兒童托育服務之居家式托育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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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以成年者為限,但不得為下列人員申報加保:
(一)雇主之配偶。
(二)雇主及其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其直系血親之配偶。
(三)雇主及其配偶之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其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配偶
      。
    雇主為外國人時比照本國籍雇主加保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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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僱勞工參加勞保、職保後,非依勞保條例、災保法規定,不得中途
    退保,惟僱傭關係消滅時,雇主應於受僱勞工離職之當日申報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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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僱勞工之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分級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申
    報。其保險費依勞保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災保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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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保申請手續比照勞保條例及災保法自願投保單位申請手續之規定,
    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雇主及受僱勞工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各一份;如為外國籍
      人員,以在我國居留證明文件或外國護照替代之。
(二)僱傭證明:內容應包括僱傭日期、從事工作性質、每月薪資,經勞
      雇雙方簽名蓋章,且經雇主住所所在地之村里長簽署見證,其格式
      如附件。
    受僱勞工如為外籍配偶或大陸港澳配偶,除已檢附註記「持證人工作
    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之居留證影本外,應同時檢附與本國設有戶
    籍國民結婚之證明文件或離婚、配偶死亡獲准居留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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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雇主同時僱用多數幫傭、看護或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擔任相同或不
    相同性質之工作欲申報加保時,應將所僱勞工全部申報參加勞保、職
    保為被保險人。其工作性質以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之行業統計分類中
    「家事服務業」所列舉家庭僱用幫傭、看護、司機、廚師等供自用服
    務活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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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悉依照勞保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災保法及其施
    行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