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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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發布事宜。
      2.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3.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發署):
      1.本計畫統籌規劃、推動及相關之解釋。
      2.本計畫之協調及督導。
      3.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三)勞發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本計畫受理申請公告之事宜。
      2.本計畫年度預算編列、核撥(銷)、執行及控管事項。
      3.審查及核定轄區內大專校院辦理本計畫補助。
      4.本計畫實施品質之管控、訪視、查核及成效評估檢討事項。
      5.定期召開轄區內大專校院就業服務業務推動聯繫會報。
      6.本計畫之宣導。
      7.彙編年度本計畫之總成果報告及電子檔(包含自辦、委辦、協辦
        及補助辦理等)。
      8.主動拜訪各大專校院以瞭解其需求,建立業務聯繫窗口,傳送勞
        發署與分署各項活動及服務資訊,並合作共同推動大專青年就業
        促進業務。
      9.辦理大專校院就業服務人員在職研習,協助大專校院提升就業輔
        導及就業服務功能。
     10.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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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專校院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研提及辦理本計畫。
(二)強化校園就業輔導功能,建立大專青年正確勞動權益與職業觀念,
      提供就業及職業訓練各項服務資訊。
(三)推廣與運用勞發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就業服務:
      1.各校院網頁連結勞發署設置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協助宣傳學生
        訂閱電子報,連結轄區內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機構資源,配合推
        動及發展各項就業服務相關計畫。
      2.編印、發送、張貼、陳列相關宣傳品及文件。
      3.於辦理校園徵才活動設置 e  化專區,提供求職求才資料電腦登
        打及相關諮詢服務。
      4.配合校園相關活動或另辦行銷活動,宣傳與推廣勞發署設置之全
        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就業服務資源。
      5.於活動前提送宣傳文稿及電子檔至勞發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
        網站,協助活動宣傳。
(四)配合參加分署辦理之聯繫會報及大專校院就業服務人員在職研習。
(五)計畫執行期間配合勞發署與分署之訪視及查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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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
(一)校園徵才活動。
(二)座談會及講座。
      1.雇主座談會。
      2.創業座談會。
      3.就業相關座談會及講座。
(三)校園駐點職涯諮商及職涯諮詢服務措施。
(四)其他與就業促進相關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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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署補助大專校院原則:
(一)補助期間為每年三月至十月間,受理申請期間由分署分別公告之。
(二)同一案件以不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為原則。但申請補助之經費
      項目不同,並經分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上年度有經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成效不佳者,不予補助。
(四)辦理校園徵才活動,應加強與學生團體之合作,瞭解學生就業需求
      ,且配合宣導勞發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就業服務資源,
      始予補助。
(五)辦理座談會、講座及其他與就業促進相關之活動,需納入就業歧視
      、求職防騙及勞動權益相關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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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方式:
(一)大專校院應依分署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及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所
      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1.計畫申請總表(如附件一)。
      2.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二)。
      3.其他經分署公告應備之文件。
(二)分署審查大專校院所送申請文件不符申請規定,經分署通知補正者
      ,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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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審查:
(一)計畫內容應符合促進就業之目的。
(二)申請文件應符合規定。
(三)分署得依審查需要,實地勘查或召開審查會;審查時,得邀請相關
      業務單位派員會同,並請大專校院說明。
(四)應符合其他經分署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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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編列基準及補助上限:
(一)經費編列標準: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
      報應行注意事項及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各類活動經費金額上
      限參考表(如附件三)編列。
(二)辦理職業訓練、各系所課程活動或設備費等與本計畫目的無關之經
      費項目,不得編列。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不同經費項目補助者,應明列全
      部經費明細,及分別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比例及分攤
      表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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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大專校院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並至遲應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
      日前,檢附計畫成果報告書與電子檔(如附件四)、機關收據、存
      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明細表、支用單據正本及相關應備資料,以
      正式公文函送分署辦理撥款及核銷。
(二)受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
(三)大專校院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
      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因特殊情況致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
      有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或進度之必要者,應詳述理由,並報
      經分署同意後,始得變更。
(四)大專校院辦理經費結報時,應依會計法、審計法、所得稅法與會計
      制度等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所得稅及其他稅賦扣繳之事宜。
(五)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大專校院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及資料
      內容之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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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大專校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經撤銷
      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同一項目補助。
  (二)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本計畫補助經費。
  (三)未依本計畫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執行本計畫經費,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勞發署或分署查核。
  (六)其他違反本計畫相關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者,分署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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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督導及考核:
  (一)大專校院應配合勞發署與分署之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及查核,並提
        供執行情形等相關資料,查核結果列入次年度續予補助之參考。
  (二)經列入勞發署管制計畫者,各大專校院應配合分署,依勞發署所
        定管考規定,定期填(製)送管考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