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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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本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
      2.本計畫之統籌規劃及推動事宜。
      3.本計畫督導、協調及其他相關事宜。
(二)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本計畫受理申請公告之事宜。
      2.本計畫年度預算編列、核撥(銷)、執行及控管事項。
      3.審查及核定轄區內大專校院辦理本計畫補助。
      4.本計畫實施品質之管控、訪視、查核及成效評估檢討事項。
      5.定期召開轄區內大專校院就業服務業務推動聯繫會報。
      6.本計畫之宣導。
      7.彙編年度本計畫之總成果報告及電子檔(包含自辦、委辦、協辦
        及補助辦理等)。
      8.主動拜訪各大專校院以瞭解其需求,建立業務聯繫窗口,傳送本
        署與分署各項活動及服務資訊,並合作共同推動大專青年就業促
        進業務。
      9.辦理大專校院就業服務人員在職研習,協助大專校院提升就業輔
        導及就業服務功能。
     10.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應辦事項。
(三)各大專校院:
      1.研提及辦理本計畫。
      2.強化校園就業輔導功能,建立大專青年正確勞動權益與職業觀念
        ,提供就業及職業訓練各項服務資訊。
      3.推廣與運用本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就業服務:
     (1)各校院網頁連結本署設置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協助宣傳學生
          訂閱電子報,連結轄區內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機構資源,配合
          推動及發展各項就業服務相關計畫。
     (2)編印、發送、張貼、陳列相關宣傳品及文件。
     (3)於辦理校園徵才活動設置 e  化專區,提供求職求才資料電腦
          登打及相關諮詢服務。
     (4)配合校園相關活動或另辦行銷活動,宣傳與推廣本署設置之全
          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就業服務資源。
     (5)於活動前提送宣傳文稿及電子檔至本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
          網站,協助活動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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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編列標準及補助上限:
(一)經費編列標準: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
      報應行注意事項及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各類活動經費金額上
      限參考表(如附件三)編列。
(二)辦理職業訓練、各系所課程活動或設備費等與本計畫目的無關之經
      費項目,不得編列。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不同經費項目補助者,應明列全
      部經費明細,及分別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比例及分攤
      表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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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大專校院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並至遲應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
      日前,檢附計畫成果報告書與電子檔(如附件四)、機關收據、存
      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明細表、支用單據正本及相關應備資料,以
      正式公文函送分署辦理撥款及核銷。
(二)受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
(三)大專校院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
      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因特殊情況致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
      有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或進度之必要者,應詳述理由,並報
      經分署同意後,始得變更。
(四)大專校院辦理經費結報時,應依會計法、審計法、所得稅法與會計
      制度等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所得稅及其他稅賦扣繳之事宜。
(五)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大專校院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及資料
      內容之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