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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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費編列之各項標準:
(一)講座鐘點費:邀請講座授課或演講報酬之支給,依「講座鐘點費支
      給表」辦理。
(二)出席費: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
      議,出席費之支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
      點」辦理。
(三)稿費: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稿、校對及審
      查等工作,稿費之支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
      給要點」辦理。
(四)場地費: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
      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
      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五)場地佈置費:每場新臺幣(以下同)4,000 元。
(六)辦理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每人報支住宿、餐費及茶點之食宿費上
      限如下:
      1.在機關內部辦理者:
     (1)餐費:會議或講習訓練時間較長影響用餐時間,得提供餐食,
          每人每餐 120  元。
     (2)茶點費:
        甲、機關內部召開之各項會議原則不得編列茶點費。
        乙、辦理講習訓練等活動,時間為半天者,不得編列茶點費。但
            時間為 1  天以上,且經檢討確有提供茶點之需要者,1 天
            以供應 1  次為限,每人次 100  元。
      2.在機關外部辦理者:
     (1)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如因機關內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等
          場地不敷使用或期程無法配合等情形,須赴外處所辦理者,所
          報支住宿、膳雜費(含餐費及茶點)等費用,以下列標準核算
          總額為上限。
     (2)住宿費:
        甲、平日住宿:每人每日報支上限 3,500  元。
        乙、假日住宿:每人每日報支上限 4,500  元。
        丙、假日指行政院函送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內之放假日,並
            包含放假日前一天,不含放假日最後一天。
     (3)膳雜費(含餐費及茶點):不分官等每人每日報支上限為
          1,000 元。
(七)書籍資料印製費:每人 300  元。
(八)工作人員費:正常工作時間依每小時最低工資計算,延長工作時間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並按工作時數覈實支給。每日以 3  人
      為限。
(九)保險費:在不重複保險及給與之原則下,應依活動性質及實際需要
      辦理保險。
(十)租車費: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規定,本撙節原則辦理,每輛每日不超過 10,000 元(含司機、
      服務人員服務費),並應視路程長短、租車時間等實際情形調整。
(十一)雜費:以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教材費、稿費、出
        差旅費、工作人員費、工作人員勞、健保費及勞退金、第六款第
        二目之住宿費及膳雜費,以及管理費)總和 5%為上限,並應視
        情形調降。
(十二)管理費:委辦案件以各項費用總和 10% 為上限,並視業務繁簡
        、難易程度訂定。
(十三)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因情況特殊並敘明理由,經專案簽奉機
        關首長核准者,得不受前十二款所定經費編列標準之限制。
(十四)接受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委辦、補(捐)助或合辦之各項宣
        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其經費編列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未另訂標準者得參照前十三款所定經費標準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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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費編列之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項會議、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辦理原則,包括:
      1.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
        人員。
      2.不得攜眷參加。
      3.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會等
        ,其對象主要為機關(構)員工以外之企業或國外人士等,無法
        依前點及前二目規定辦理者,應敘明理由簽奉核准,得不受前點
        及前二目規定限制,並應本經費撙節原則逐案嚴加審核。
      4.2 天以上之活動方可編列參觀訪視之門票費等,但辦理活動時間
        為 2  天者,其實際上課時間至少應達 10 節(不含參訪時間)
        。
      5.凡接受本部補(捐)助或委辦業務之民間機構,就其接受本部補
        (捐)助或委辦事項之範圍,比照前四目原則辦理。
(二)旅運費
      1.本部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其出差旅費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所訂標準支給;接受本部補(捐)助或委辦事項之學校、民
        間團體及個人比照辦理。
      2.受訓人員參加訓練或講習,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補助其往返服務機關與訓練地點間之交
        通費及住宿費之情形如下:
     (1)交通費:
        甲、訓練或講習前後之起、返程日。
        乙、訓練或講習期間因訓練機構未提供住宿而須每日往返。但補
            助數額不得超過該要點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
        丙、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通知返回處理。
     (2)住宿費:訓練機構未提供必要之住宿(包含路程與訓練或講習
          期間之假日)。
      3.受訓人員應本誠信原則申請交通費或住宿費之補助。訓練機構已
        提供交通工具或住宿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費
      1.受補助單位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
      2.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
        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四)為強化行政功能,對政策性及專案性之重大事項,始得邀請專家學
      者參加具專案研究性質之諮詢事項會議並支給出席費,引言人、主
      持人、與談人、串場主持人比照辦理。
(五)本部人員參加本部主辦及本部補(捐)助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
      之講習訓練,不得支領綜合座談業務諮詢費。
(六)接受本部委辦、補(捐)助或合辦之各項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
      活動,無論其經費來源是否由本部或所屬機關補(捐)助或分擔費
      用,本部人員應依前點及前五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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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結報應注意事項:
(一)各類款項之支付如訂有契約者,依契約規定辦理撥款;如未訂約者
      ,應依計畫執行進度核撥。
(二)經費之撥付以匯入帳戶為原則,並應詳實提供受款單位或個人存款
      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等資料;屬自辦需要當場立即支
      付款項者,應經簽奉核准並檢附借據辦理預借,並於各項活動結束
      15  日內,檢附原始憑證結報。
(三)結報案件除應檢附原始憑證外,並視案件性質檢附原簽(含原經費
      概算表)、成果報告表、經費報告表、契約或相關驗收證明等資料
      ,於奉核准後辦理。
(四)結報案件實際支出金額超出原計畫經費數額或變更支出項目者,應
      敘明原因簽奉核准後辦理。
(五)加班費應按月以司處為單位一次彙總,由出納利用人事處提供之檔
      案,透過薪資系統產製清冊,使用經費結報系統進行請款。
(六)出差事畢,應儘速使用經費結報系統申請國內出差旅費。
(七)國際電話費應檢附收據並註明事由,如屬私人用途應自付;郵費應
      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
(八)各受委辦或補(捐)助單位,於支付各類所得時,應依稅法規定辦
      理扣繳申報手續。
(九)黏貼憑證應注意下列事項:
      1.黏貼憑證用途摘要應簡要敘明,並蓋經手、驗收及證明、主管等
        各級人員職章。
      2.收據、統一發票(含電子發票證明聯)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規定掣發之普通收據等支出憑證應記明事項,須依政府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載明,收據並應由受領人簽名(或蓋章,以
        下同);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但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
        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支出憑證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除機
        關自行下載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外,應由經手人簽名。
      3.支出憑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取得其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
        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因特殊情形
        不能取得前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
        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並簽名。
      4.對法人及民間團體之分攤支付款項,應檢附法人及民間團體之支
        出憑證或支出機關分攤表加具支出憑證影本結報。
      5.委辦案件受委辦單位取得之支出憑證,單位名稱以填列受委辦單
        位為原則。
      6.分批(期)付款之支出憑證,應加具分批(期)付款表,列明應
        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但另以其他方式管控者,得免加具
        。採購案訂有契約者,第一次支付款項時,應檢附契約副本或抄
        本。
      7.國外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出具之支出憑證,未能符合政府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
        註說明,並簽名。
      8.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國外憑證
        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或衡酌有相關佐證資料可證明支出憑證所列
        金額之正確性者,不在此限。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
        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但統一發票書寫錯
        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