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7
七、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書審查通過並經通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依政
    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完成所需機具設備之採購。但情形特殊,並經技檢
    中心核定者,得於核定期限內完成採購。
    經技檢中心場地評鑑合格後,受補助單位應於經費收支明細表(附件
    二)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與其他機關實際補(捐)助金
    額,並檢送計畫經費概算明細表、領據及機具設備購買證明資料影本
    各一份,送技檢中心辦理結報核銷及撥款。
    受補助單位對於自行保存之機具設備購買證明資料正本,應依有關規
    定妥善保存,供技檢中心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10
十、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依第七點第二項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
    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技檢中心必要時,得派員查核補助機具設備之使用情形。
十之一、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妥善保存機具設備購買證明資料正本,致有
        毀損、滅失等情事,應停止補(捐)助一年。有虛報或浮報情事
        者,技檢中心應命其限期繳回補(捐)助經費,並停止補(捐)
        助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