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民間團體推動國際勞工事務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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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依前二點規定申請本補助者,應於辦理及出國參加國際性會
    議、訓練研習或活動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逾期或未依規定備齊文件、資料者,不予受理:
(一)立案證明文件。
(二)辦理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檢附申請表(附表一)、經費
      申請表(附表二)、實施計畫及會議議程等相關資料。
(三)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檢附申請表(附表一)、
      經費申請表(附表二),及出國計畫書(包含大會正式邀請函、發
      表之論文及會議議程等相關資料)。
(四)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填具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附表三)。
    辦理同一計畫有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於計畫書內確實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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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辦理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本部函請受補助單位檢送領據到部核撥,並得依據計畫籌備進度及
      經費支用情形分期撥款;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計畫名稱、受補助金
      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
      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
(二)受補助單位如先行墊付經費確有困難者,本部得依申請於核定補助
      金額範圍內預撥部分經費,並通知受補助單位檢送領據到部核撥。
(三)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補助國際機票部分,應檢送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
      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文件之影本。
(五)受補助單位應於國際性會議、研習訓練或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辦理結報,應將計畫成果報告表(附表四)、經費支用報告表(
      附表五)、本部核定補助項目之支用單據影本、照片、錄音(影)
      帶或光碟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等相關文件,由相關人員核章並
      裝訂成冊,函送本部辦理結案事宜,本部據以撥付尾款。
(六)有關匯價之計算,應檢附匯款水單或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辦理報支。
(七)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
      之項目及金額;本部將於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範圍內審核後撥款,
      並受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
(八)受補助單位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就同一計畫之同一項目,重複向本
      部(含所屬單位)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助者,本部撥款金額連同
      其他機關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補助項目實際支出總額。
(九)補助經費於計畫結案尚有結餘款時,不得轉作其他用途,應按補助
      比例繳回。
(十)補助計畫衍生之收入,應依補助比例繳回。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收
      入在三百元以下者,得留存受補助單位,免解繳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