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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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指下列人員: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失業者。
(三)高齡失業者。
(四)身心障礙者。
(五)原住民。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七)更生受保護人。
(八)長期失業者。
(九)二度就業婦女。
(十)家庭暴力被害人。
(十一)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十二)職業災害失能勞工。
(十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之街友。
(十四)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前項各款特定對象之身分認定方式及應備文件,依附表規定辦理。
    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得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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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項目、基準及原則如下:
(一)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
      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及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之術科測試
      費,限補助單件費用。
(二)各補助項目均採全額補助,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
      者,受補助之特定對象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孳息者,亦同。
(三)特定對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各補助項目最多補助三次,同一職類
      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補助次數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
      起,開始計算。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未參
      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類尚未補助之項目,並
      扣減第三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
(五)受補助之特定對象,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十七條第
      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退還學、術科測試費用,經本部審核同意者
      ,不計入補助次數。
(六)特定對象申請本要點補助時,不得同時申請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
      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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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
(一)特定對象於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時,應同時提出補助之申請,並暫免
      繳交報名費用(含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及報名資格審查費)。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因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戶年度總清查,無法於報名期間取得證明文件者,應於報
      名時先繳費,嗣後再檢附附表規定文件、繳費單據及個人存摺封面
      影本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申請
      補助。
(三)特定對象首次申請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之補助,經審查合格且當次技
      能檢定測試成績合格者,逕予補助證照費;測試成績不合格,再次
      報名參加同一職類同一級別技能檢定且測試成績合格者,僅得申請
      證照費之補助。
(四)特定對象申請補助期間,以技能檢定報名起訖日為準。
(五)特定對象申辦合併發證者,申請補助項目以證照費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