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6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於辦理活動前三十日向本部申請。
(二)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檢具活動計畫、研討會議程、預算書表及過去
      二年內曾受本部補助辦理活動之相關資料向本部申請。
(三)申請補助之團體,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
      形者,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
      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