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修正)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辦理。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
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本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
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