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參加工程類選拔:
(一)公共工程組:
1.工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
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達
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
2.工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之工程
,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
度三月三十一日止,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
3.工程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工程,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
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達
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於參選年度第一季或前一年度完工。
4.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未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
發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
化學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
5.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攬人就
該工程於參選年度(參選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二月底)未曾因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
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三次以上、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
。
6.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未曾獲得優良工程金安獎。
(二)民間工程組:
1.依業主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月
三十一日止,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或於參選年度第一季或前一年
度完工。
2.符合前款第四目至第六目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