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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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參加工程類選拔:
(一)公共工程組:
      1.工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
        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達
        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
      2.工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之工程
        ,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
        度三月三十一日止,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
      3.工程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工程,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
        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達
        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於參選年度第一季或前一年度完工。
      4.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未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
        發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
        化學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
      5.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攬人就
        該工程於參選年度(參選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二月底)未曾因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
        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三次以上、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
        。
      6.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未曾獲得優良工程金安獎。
(二)民間工程組:
      1.依業主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月
        三十一日止,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或於參選年度第一季或前一年
        度完工。
      2.符合前款第四目至第六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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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曾獲得優良工程金安獎,或當年度參選優良工程金
    安獎之工程,其從業人員及對於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具有特殊貢獻人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參加人員類選拔:
(一)規劃推動安全衛生各項政策、方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執行
      或強化安全工法等具優良事蹟。
(二)辦理優良工程之災害防止技術、工法或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或發明
      ,對促進優良工程安全衛生具顯著效益。
(三)協助推行安全衛生促進活動具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四)優良工程職業災害之處置得宜,使災害範圍及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具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五)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未曾獲得優良工程金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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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名參選方式如下:
(一)工程類:
      1.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雇主團體、勞工團體或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檢具推薦表(如格式
        一、格式二)、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經相關工程機
        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同
        意後,向本部推薦。
      2.由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
        工廠商檢具自薦表(如格式一、格式二)、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之具體資料,向本部自薦。
(二)人員類:
      由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或施工
      廠商,檢具推薦表(如格式三)、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
      ,經當事人同意後,向本部推薦。但當年度參選優良工程金安獎之
      工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至少推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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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以
    組成下列評審小組方式辦理:
(一)初審小組:工程類由本署指派人員及本署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
      者組成,本署得視參選工程之數量,分組設置初審小組,各分組置
      委員三人至五人,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人員類初審小組
      委員得由工程類各分組召集人擔任,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
(二)決審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署指派一人至二人及遴聘相關
      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任之;本署署長及初審小組之召集人
      為當然委員,並由本署署長擔任召集人。
    前項評審小組之評審項目及權重依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規定事項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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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優良工程金安獎決審決定得獎之獎項及名額,其原則如下:
(一)工程類金安獎:獎項包括特優、優等及佳作三種。各組優等以上之
      獎項總件數以四件以下為原則,其中特優獎以一件為限,佳作以四
      件以下為原則。各組參選件數達十件以上者,初審小組得建議酌增
      得獎件數,提送決審小組決定之;得獎工程並得依工程機關(業主
      )、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之個別貢獻度
      擇優獎勵之。
(二)人員類金安獎:獎項包括優等及甲等二種。得獎名額以人員類參選
      總件數百分之三十為限,獎勵總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