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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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工程類及民間工程類(以下簡稱工程類)之選拔,依工程主辦機
    關(業主)之屬性與工程規模,區分為下列組別:
(一)公共工程組:
      1.A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2.B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3.C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4.D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5.E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6.F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二)民間工程組:
      1.A 組: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2.B 組: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
        億元。
      3.C 組: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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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參加工程類選拔:
(一)公共工程組:
      1.工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
        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達
        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
      2.工程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之工程,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工
        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達百
        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
      3.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未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
        發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
        化學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
      4.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攬人就
        該工程於參選年度(參選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二月底)未曾因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
        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三次以上、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
        。
      5.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未曾獲得優良工程金安獎或公共工程金安獎。
(二)民間工程組:
      1.依業主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月
        三十一日止,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於參選年度第一季完工者。
      2.符合前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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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名參選方式如下:
(一)工程類:
      1.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雇主團體、勞工團體或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檢具推薦表(如格式
        一、格式二)、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經相關工程機
        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同
        意後,向本部推薦。
      2.由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
        工廠商檢具自薦表(如格式一、格式二)、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之具體資料,向本部自薦。
(二)人員類:
      由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或施工
      廠商,檢具推薦表(如格式三)、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
      ,經當事人同意後,向本部推薦。但當年度參選優良工程金安獎之
      工程,應至少推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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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以
    組成下列評審小組方式辦理:
(一)初審小組:工程類置委員五至七名,由本署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
      學者組成,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本署得視參選工程之數
      量,分組設置初審小組,其委員組成依前段規定辦理;人員類初審
      小組委員得由工程類各分組召集人擔任,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
      集人。
(二)決審小組: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署指派一至二人及遴聘相關學者
      、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任之;本署署長及初審小組之召集人為當
      然委員,並由本署署長擔任召集人。
    前項評審小組之評審項目及權重依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規定事項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