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6
六、報名參選方式如下:
(一)工程類:
      1.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雇主團體、勞工團體或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檢具推薦表(如格式
        一、格式二)、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經相關工程機
        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同
        意後,向本部推薦。
      2.由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
        工廠商檢具自薦表(如格式一、格式二)、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之具體資料,向本部自薦。
(二)人員類:
      由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或施工
      廠商,檢具推薦表(如格式三)、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
      ,經當事人同意後,向本部推薦。但當年度參選優良工程金安獎之
      工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至少推薦一人。
7
七、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以
    組成下列評審小組方式辦理:
(一)初審小組:工程類由本署指派人員及本署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
      者組成,本署得視參選工程之數量,分組設置初審小組,各分組置
      委員三人至五人,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人員類初審小組
      委員得由工程類各分組召集人擔任,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
(二)決審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署指派一人至二人及遴聘相關
      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任之;本署署長及初審小組之召集人
      為當然委員,並由本署署長擔任召集人。
    前項評審小組之評審項目及權重依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規定事項
    辦理。
10
十、優良工程金安獎獎勵:
(一)特優及優等得獎工程:
      1.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
        廠商各頒發獎座一座;同一單位於同一工程得獎,以頒發獎座一
        座為原則。
      2.由本部函請得獎之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
        、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
        勵,建議其獎勵特優最高記二大功,優等最高記一大功。
      3.本部於評定後三個月內檢附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
        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公
        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供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
        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
        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依據,獎勵期間自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
        認定而於指定資料庫公告為優良廠商之日起二年。
      4.機關於前目獎勵期間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獎廠商減低
        估驗計價保留款。
      5.本署於網站刊載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
        及監造單位,提供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共工程採購選商及履約
        管理之資料參考。
(二)佳作得獎工程:
      1.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
        廠商各頒發獎座一座;同一單位於同一工程得獎,以頒發獎座一
        座為原則。
      2.由本部函請得獎之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
        、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
        勵,建議其獎勵最高記功二次。
      3.本部於評定後三個月內檢附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
        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公
        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供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
        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
        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依據,獎勵期間自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
        認定而於指定資料庫公告為優良廠商之日起一年。
      4.機關於前目獎勵期間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獎廠商減低
        估驗計價保留款。
      5.本署於網站刊載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
        及監造單位,提供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共工程採購選商及履約
        管理之資料參考。
(三)優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座一座。
      2.發給新臺幣五萬元獎金或等值獎勵。
(四)甲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座一座。
      2.發給新臺幣二萬元獎金或等值獎勵。
13
十三、優良工程金安獎參選或得獎工程及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得獎工程於完工前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
        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
        學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者,註銷其第十
        點第一款第三目至第五目及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獎勵;特優
        、優等及佳作得獎工程自政府電子採購網註銷其優良廠商之當日
        起,不再適用前述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保留款金
        額或選商及履約管理之優惠規定,並自本署網站移除其得獎資料
        。
  (二)特優、優等及佳作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
        商或監造單位於獎勵期間有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
        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同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
        所定期限內者,不再適用前述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
        、保留款金額或選商及履約管理之優惠規定。
  (三)有發現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提報不確實成果數據,經查
        證屬實者,本部有權取消其參選或得獎資格,並自本署網站移除
        其得獎資料,且應由其自負所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