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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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
    害保險為協助財務困難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或其他欠費者辦理分期
    攤繳欠費,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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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稱欠費係指本局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
    辦辦法規定所應收取之逾期未繳之保險費、滯納金、應追還之各項保
    險給付及應追繳之各項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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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積欠保險費或滯納金之投保單位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時,於移送
    行政執行前,得同意其分期攤繳,其攤繳期數最多以四十期為限,每
    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五千元,其分期方式為:
(一)欠費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者,以五期為限。
(二)欠費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以十期為限。
(三)欠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以二十期為限。
(四)欠費二十萬元以上者,最多以四十期為限。
    未繳納之保險費及依法應加徵之滯納金應一併辦理分期。但分期順序
    保險費先於滯納金。
    辦妥分期攤繳切結並兌現或繳納第一期款項後,如任何一期未按期繳
    納,視同全部到期,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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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追還之保險給付及應追繳罰鍰之分期攤繳,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追還保險給付及應追繳罰鍰,由投保單位、被保險人或其他欠費
      負責償還者,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時,於移送行政執行前,得
      以書面釋明理由請求分期攤繳,其攤繳期數最多以四十期為限,每
      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由投保單位負責償還或繳納者,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五千元,其分期
      方式為:
      1.應繳還或繳納金額未滿五萬元者,以五期為限。
      2.應繳還或繳納金額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以十期為限。
      3.應繳還或繳納金額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以二十期為限。
      4.應繳還或繳納金額二十萬元以上者,最多以四十期為限。
(三)由被保險人、受益人、或領取喪葬津貼者負責償還者,每期金額不
      得低於二千元,其分期方式為:
      1.應繳還金額未滿二萬元者,以十期為限。
      2.應繳還金額二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以十五期為限。
      3.應繳還金額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以二十期為限。
      4.應繳還金額十萬元以上者,最多以四十期為限。
    辦妥分期攤繳切結並兌現或繳納第一期款項後,如任何一期未按期繳
    納,視同全部到期,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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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保單位、被保險人或其他欠費者申請分期攤繳時,應填立分期攤繳
    申請書(如附件)切結,並即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納第一期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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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分期攤繳,應依本須知規定辦理,但情況特殊者,得專案簽請局
    長核准,不受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三款
    分期期數之限制。
    前項專案簽准之分期攤繳期限,不得逾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前段
    所定五年之執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