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青年職涯啟動計畫 (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修正)
1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民間事業單位
    以工作崗位訓練模式,提供大學以上畢業之青年多面向訓練,以協助
    青年於職場中取得工作崗位職能及職場經驗,提升自我職涯規劃能力
    ,增加職業知能及職場競爭力,並建立正確職業態度,俾協助銜接職
    場成就自我,特訂定本計畫。
2
二、本計畫之預期目標為自九十六年九月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止,推介一
    千五百名青年至事業單位受訓;青年於結訓後一年內就業率預計達百
    分之六十五。
3
三、本計畫訓練期間自九十六年九月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止。
4
四、本局之任務為:
(一)本計畫之擬訂、修正、解釋、宣導及督導事項。
(二)各中心執行本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本計畫之整體執行及品質管控事項。
(四)管控本計畫招募配額及掌握辦理進度。
(五)彙整事業單位錄訓青年名冊,並辦理公告。
5
五、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
    業訓練中心及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各職訓中心)之任務為:
(一)負責轄區內事業單位申請受理與審查事宜,應於受理申請後 3  個
      工作天內核定審查結果。
(二)負責轄區內工作崗位訓練之品質管控及查核。
(三)主責轄區內工作崗位訓練之申訴處理。
(四)辦理本計畫相關作業系統登錄及操作。
    本計畫相關經費請領、核撥及扣繳憑單等相關事項,由泰山職業訓練
    中心(以下簡稱泰山職訓中心)辦理。
6
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各公立就服機構)之任務為:
(一)受理青年報名,審查資格並分送推介參訓青年名冊予各事業單位。
(二)針對未經事業單位錄訓學員,提供其他就業服務。
(三)訓練結束後之後續就業輔導。
7
七、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推介符合以下資格之未就業青年參加本計畫:
(一)大學以上畢業。
(二)二十九歲以下(以推介日為準)。
(三)推介日前三十日以上未曾就業或曾申報加保勞工保險十四日以下。
(四)未曾參加本計畫者。
    前項第三款規定未曾就業者,以其畢業證書登載畢業日期推計三十日
    計之。
    符合第一項資格之青年,得自行於本計畫專屬網站登錄報名參訓。
    參訓青年資格不符第一項者,不予補助。
8
八、本計畫之事業單位應為合法登記或立案,且投保員工人數五人以上之
    各工商公(協)會所屬含跨國企業之會員廠商、公營事業機構、非營
    利組織、學術研究機構等事業單位,並克盡納稅義務。
    前項事業單位不包括下列行業及工作性質:
(一)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中,非屬內勤之工作內容
      。
(二)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之外派人員。
    第一項之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執行本計畫曾有不良紀錄者。
(二)工作性質違反善良風俗者。
9
九、本計畫工作崗位訓練以三個月為期,並須經審核通過。
10
十、本計畫補助事業單位之訓練津貼為每名青年每月新臺幣(以下同)八
    千元。受訓時間未足月者,依受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日數發給至少每
    日二百六十七元;補助勞工保險費(含普通事故保險費用及職業災害
    保險費用)最高每月六百七十七元。受訓時間未足月者,依受訓學員
    實際參加訓練日數發給每日二十二元。
    各補助項目之補助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11
十一、事業單位符合第八點規定提出申請後,應備齊下列文件,送各職訓
      中心審查:
  (一)事業單位申請表。
  (二)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及承諾書。
  (三)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年度最新月份勞保繳款單影本。
  (五)本局或職訓中心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
      每一事業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人數以五十人為上限,且不得逾總
      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12
十二、參訓青年未報到或於訓練期間內中途離、退訓,事業單位得於開訓
      後依規定程序辦理遞補。
13
十三、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公立就服機構推介及本計畫專屬網站報名履歷,辦理青年資格
        審查及甄選事宜,並於本計畫專屬網站登錄甄選結果。
  (二)按月發給青年學員訓練津貼,至少一萬二千九十六元,不足月者
        按每月三十日比例發給。
  (三)指派專任師資指導相關工作崗位訓練事宜,並於工作崗位訓練期
        滿施予評核。
  (四)依發給學員訓練津貼為參訓青年核實加保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職
        業災害保險。
  (五)實行訓練前應與青年簽訂工作崗位訓練契約書。其訓練、差勤管
        理依工作崗位訓練計畫及契約書辦理。
  (六)配合各職訓中心不定期訪查。
  (七)發給結訓合格青年結訓證書。
  (八)辦理相關請款及核銷事宜。
14
十四、本計畫係以工作崗位訓練模式進行,參訓青年與事業單位無僱用關
      係,不得強制要求提供訓練之事業單位僱用。
      本計畫之學員訓練津貼非屬工資,且當次訓練不得重複請領就業保
      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就業保險法
      之失業給付。
      參訓青年應遵守「工作崗位訓練契約書」及訓練事業單位相關作業
      及管理規範;於結訓前離、退訓,應依事業單位規定辦理相關離退
      訓事宜。
      參訓青年應配合填寫訓練月誌;向泰山職訓中心請領相關補助,並
      應配合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15
十五、事業單位於結訓後三十日內應檢附領據、學員身分證影本、最高學
      歷證書影本、學員訓練津貼支付清冊、留用情形、簽到冊、學員訓
      練月誌、學員考核成績、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與事業單位分擔表正
      本及其他應備文件,向泰山職訓中心辦理請款及核銷。
16
十六、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九十七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相關項下支應。
17
十七、本計畫案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