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被害人為六十五歲以下之成年人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前項所定創業貸款補助,為政府辦理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 動金貸款之利息補貼(以下簡稱利息補貼)。 第一項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依前條規定申請利息補貼者,經同意核貸後,由承貸金融機構代向勞動部 (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其補貼條件如下: 一、貸款人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 二、每一貸款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複領取。
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二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 ,由本部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 本部補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