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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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主辦單位為本部,執行單位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
    署)及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前項單位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
      1.本要點之訂定、修正、解釋及發布等相關事宜。
      2.本要點之政策指導、公告申請期程及查核事宜。
      3.其他相關事項。
(二)本署:
      1.統籌規劃本要點業務之推動與協調、經費管控、審查結果彙整、
        查核規劃、執行績效彙整及整體報告撰擬等事項。
      2.受理、審查全國性計畫,並辦理經費請款與核撥、會計事項處理
        、督導及查核等事項。
      3.其他相關事項。
(三)分署:
      1.受理、審查轄內地方性計畫,並辦理經費請款與核撥、會計事項
        處理、督導、查核、績效彙整、提報執行績效及成果報告等事項
        。
      2.其他相關事項。
    本要點所稱全國性計畫,指計畫實施範圍跨二個以上分署之轄區者;
    所稱地方性計畫,指計畫實施範圍為同一分署轄區之直轄市或縣(市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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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地方政府。
(二)依其設立目的、任務、宗旨所辦事項之服務對象為特定對象及就業
      弱勢者之依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下列單位:
      1.學校。
      2.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政黨)。
      3.醫療機構。
      4.社會福利機構。
    前項所定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如下,其認定方式如附件一:
(一)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象。
(二)弱勢青少年。
(三)新住民。
(四)高齡者。
(五)符合特殊教育法規定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
(六)經濟弱勢戶(含高風險家庭個案)。
(七)犯罪被害人、人口販運被害人及性侵害被害人。
(八)經認定為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者。
(九)其他經本署或分署審查小組認定需要協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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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補助作業之審查程序,採事前審查制,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是否符合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促進需求。
(二)符合本要點補助項目規定。
(三)是否符合本部年度運用計畫或補助重點。
(四)該計畫執行方式與預期績效明確、合理及經費編列合理性。
(五)申請單位具所提計畫相關業務執行經驗。
    前項審查,應由專家學者、政府、民間單位三人至五人組成審查小組
    ,並依財政部作業要點,每次審查至少包括一名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
    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所聘之委員。受理案件於五件以下,且每件申
    請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得以書面方式辦理(審查範例
    如附件三)。
    分署審查地方性之申請計畫,並填具審查結果(如附件四)報本署彙
    整後,提送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以下簡稱公
    彩小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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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署及分署核定補助額度,應依下列補助基準辦理:
(一)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二)勞務承攬派駐勞工之工作職階稱謂與薪資標準表。
(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
(四)本署相關補助要點之項目及標準。
    同一計畫申請補助單位有收取費用,或另有本部或其他單位補助者,
    應列明全部補助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且與公
    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款合計不得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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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獲補助單位,經撤銷
    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報偽造、變造、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同一項目補助。
(三)核定補助而計畫未執行、執行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或浮
      報等情形。
(四)計畫應修正而未修正或未遵期辦理經費核銷,經限期改善累積達三
      次,仍未完成改善。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本署及分署查核。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
    有前項各款所定情事,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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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方性計畫經本部送財政部公彩小組審議核定後,由分署通知受補助
    單位掣據請款。
    分署得依計畫執行方式及補助額度,以事前、分期或事後撥付等方式
    辦理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核撥事宜。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向分署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核銷時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收支清單、支用單據及成果報告
    (一式二份),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
    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於十二月始辦理
    完竣之補助計畫,最遲應於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向分署辦理經費核銷
    (附件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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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全國性計畫經本部送財政部公彩小組審議核定後,由本部通知受補助
    單位掣據請款。
    本署得依計畫執行方式及補助額度,以事前、分期或事後撥付等方式
    辦理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核撥事宜。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向本署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核銷時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收支清單、支用單據及成果報告
    (一式二份),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
    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於十二月始辦理
    完竣之補助計畫,最遲應於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向本署辦理經費核
    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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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署及分署辦理計畫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支用單據、帳冊之保管,應
      依照政府會(主)計法規辦理。受補助單位因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
      、其他收入及計畫執行完竣之結餘款,應予繳回。
      受補助單位對於計畫內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含講師鐘點費等),
      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受補助單位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約定政府
      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諮
      詢之條款。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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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部、本署及分署除採書面審核受補助案件外,得會同相關單位派
      員抽查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除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
      備查外,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報告列入賡續補助之依據
      。
      受補助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接受補助單位之監督。
      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購置設備之明顯適
      當位置標示「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字樣;執行成果報告除由本部
      函轉財政部審議,並登載於本部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