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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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主辦單位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執行單位為
    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前項單位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署:
      1.統籌規劃本要點業務之推動與協調、經費管控、審查結果彙整、
        查核規劃、執行績效彙整及整體報告撰擬等事項。
      2.本要點之修正及釋示事項。
      3.受理、審查全國性計畫,並辦理經費請款與核撥、會計事項處理
        、督導及查核等事項。
(二)分署:受理、審查轄內地方性計畫,並辦理經費請款與核撥、會計
      事項處理、督導、查核、績效彙整、提報執行績效及成果報告等事
      項。
    本要點所稱全國性計畫,指計畫實施範圍跨二個以上分署之轄區者;
    所稱地方性計畫,指計畫實施範圍為同一分署轄區之直轄市或縣(市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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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公益彩券回饋金申請補助計畫書(附件二)。
(二)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學校、機構或團體申請補助,除前項文件外,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單位章程或其他足以證明設立目的、任務、宗旨之相關文件。
(二)立案或許可證書影本。
(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四)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前二項應備文件未備齊,經通知補正者,應於十四個工作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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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補助作業之審查程序,採事前審查制,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是否符合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促進需求。
(二)符合本要點補助項目規定。
(三)是否符合本部年度運用計畫或補助重點。
(四)該計畫執行方式與預期績效明確、合理及經費編列合理性。
(五)申請單位具所提計畫相關業務執行經驗。
    前項審查,應由專家學者、政府、民間單位三人至五人組成審查小組
    ,並依財政部作業要點,每次審查至少包括一名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
    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所聘之委員。受理案件低於五件(含)且每件
    申請補助金額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以書面方式辦理(審查範例
    如附件三)。
    分署審查地方性之申請計畫,並填具審查結果(如附件四)報本署彙
    後,提送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以下簡稱公彩
    小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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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方性計畫,經本部送財政部公彩小組審議核定後,由分署通知掣據
    請款。
    分署得依計畫執行方式及補助額度,以事前、分期或事後撥付等方式
    辦理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核撥事宜。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向分署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核銷時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收支清單、支用單據及成果報告
    (一式二份),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
    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於十二月始辦理
    完竣之補助計畫,最遲應於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向分署辦理經費核銷
    (附件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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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署及分署除採書面審核受補助案件外,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抽查
      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除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備查外
      ,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報告列入賡續補助之依據。
      受補助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接受補助單位之監督。
      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購置設備之明顯適
      當位置標示「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字樣;執行成果報告除由本部
      函轉財政部審議,並登載於本部相關網站。
      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形,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
      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