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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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工會申請會所房舍修繕維護經費補助者,應於本部公告
      日起,至當年度八月十五日止,備齊文件提出申請,並以郵戳為憑
      ,直轄市、縣(市)級總工會並應同時副知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
      機關。逾期申請者,或本部年度編列補助經費用罄後,不予受理。
      申請案件採依序審查,受理期間累積達適當案量時,進行該等案件
      之審查。
(二)應備文件:
      1.修繕維護項目實施計畫書(附件一)。
      2.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租用房舍者應加附租賃證明文件影本
        ,並均應加蓋「與正本相符」證明章。
      3.經費概算表(附件二)。工會辦理之同一房舍修繕維護項目,向
        二個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
        請補助者之項目及金額。
      4.二家以上廠商估價單。估價單應載明修繕項目、規格、數量、單
        位、單價及總價,且須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三)施工前之預定修繕維護項目照片。
(四)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應填具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
      表(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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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申請案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後,即函知各工會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
      辦理會所修繕維護完竣,受補助工會應檢具原核准函影本、領據(
      附件四)及成果報告書,以專函方式送本部撥款及結報。
(二)前款成果報告書,應包含下列文件:
      1.封面(附件五)。
      2.成果報告表(附件六)。
      3.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七)。
      4.各項目支用單據影本(含本部及非本部補助項目,依序編號黏貼
        於附件八)。
      5.彩色列印或沖洗之相關成果照片(附件九)、資料等。
(三)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
      關實際補助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
      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六)留存於受補助工會之支用單據,應妥善保存。
(七)領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
      工會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如受補助工會無專任會
      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代為用印)、
      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