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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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條件、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條件:本要點以工會自有房舍、各級政府機關撥用或向各級政
      府機關、國營事業租用房舍之修繕維護為限,且修繕維護之房舍屋
      齡應達十年以上者。
(二)補助項目:
      1.硬體設施:屋頂、天花板、地板、內外牆壁、室內隔間、給水、
        排水及電路管線之修繕維護。
      2.廚衛設備之修繕維護。
      3.門扇、窗戶、燈具、工會招牌之修繕維護。
      4.其他經本部認定項目之修繕維護。
(三)補助金額:補助金額最高為工會修繕維護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且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但屬向各級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租用
      者,本部得酌予減少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