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臺灣電力工會、臺灣鐵路 工會、臺灣石油工會、中華海員總工會、中華電信公司產業工會、中 華航空公司產業工會、臺灣公路工會及中華郵政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直屬工會)所屬會員之勞工對其所屬事業發展、勞工事務、運動推動 之貢獻及敬業樂群之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選資格: 凡本會直屬工會加入該工會年資滿五年以上之會員,且不具該直屬工 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長身分,並有下列各款情 事者,經直屬工會選拔後,薦送本會辦理直屬工會模範勞工表揚: (一)為所屬事業之表率,有具體事蹟者。 (二)對所從事工作之態度具服務熱忱,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三)對所從事工作之技能有研發及創新之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四)辦理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三、選拔方式及表揚名額: 本會直屬工會應自行辦理直屬工會模範勞工選拔,並應於當年三月七 日(以郵戳為憑)前,將受本會表揚人員一名之選拔表(如附表)、 無不良紀錄證明正本及佐證資料影本薦送本會辦理表揚。
四、各直屬工會薦送之直屬工會模範勞工,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 不予表揚或註銷其當選本會直屬工會模範勞工資格: (一)最近五年內曾當選為本會直屬工會模範勞工及全國模範勞工者。 (二)最近三年度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但因推動勞工事務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 罪或有累犯紀錄者。
五、表揚活動及方式: (一)表揚時間:由本會於當年四月三十日或五月一日舉行表揚活動(暫 定)。 (二)表揚地點:由本會洽尋適當場所辦理。 (三)獎勵方式:每人頒發獎牌(座)一座、當選證書一紙、紀念品一份 及出國參觀。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並由各直屬工會自行繕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