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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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臺灣電力工會、臺灣鐵路
    工會、臺灣石油工會、中華海員總工會、中華電信公司產業工會、中
    華航空公司產業工會、臺灣公路工會及中華郵政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直屬工會)所屬會員之勞工對其所屬事業發展、勞工事務、運動推動
    之貢獻及敬業樂群之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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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選資格:
    凡本會直屬工會加入該工會年資滿五年以上之會員,且不具該直屬工
    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長身分,並有下列各款情
    事者,經直屬工會選拔後,薦送本會辦理直屬工會模範勞工表揚:
(一)為所屬事業之表率,有具體事蹟者。
(二)對所從事工作之態度具服務熱忱,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三)對所從事工作之技能有研發及創新之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四)辦理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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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拔方式及表揚名額:
    本會直屬工會應自行辦理直屬工會模範勞工選拔,並應於當年三月七
    日(以郵戳為憑)前,將受本會表揚人員一名之選拔表(如附表)、
    無不良紀錄證明正本及佐證資料影本薦送本會辦理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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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直屬工會薦送之直屬工會模範勞工,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
    不予表揚或註銷其當選本會直屬工會模範勞工資格:
(一)最近五年內曾當選為本會直屬工會模範勞工及全國模範勞工者。
(二)最近三年度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但因推動勞工事務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
      罪或有累犯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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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表揚活動及方式:
(一)表揚時間:由本會於當年四月三十日或五月一日舉行表揚活動(暫
      定)。
(二)表揚地點:由本會洽尋適當場所辦理。
(三)獎勵方式:每人頒發獎牌(座)一座、當選證書一紙、紀念品一份
      及出國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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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並由各直屬工會自行繕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