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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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補助單位辦理第七點工作崗位訓練之方式如下:
(一)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工作崗位訓練前,應先媒合十五名以上學員選
      擇適合之工作崗位訓練單位。
(二)前款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應與學程所規劃之企業人才需求具關連性,
      並由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先行聘僱參訓學員,依職缺所需知識或技能
      ,安排職場導師即時提供學員所需之職務訓練。
(三)工作崗位訓練符合協助學員跨領域學習者,得自開訓日起安排最長
      三個月之基礎訓練,於前開課程期間,工作崗位訓練單位與學員間
      得不成立僱傭關係,相關權利義務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
      辦法規定,由申請補助單位與工作崗位訓練單位自行約定辦理。
(四)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提供國家重點產業中階以上技術訓練者,得依企
      業預聘大專生訓練制度相關規定申請工作崗位訓練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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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實施訓練,原則如下:
  (一)訓練人數不得逾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
  (二)訓練總時數不得低於三百二十小時。
  (三)每日訓練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至多五日,訓練時間應於上
        午七時至晚間十時進行,連續訓練每四小時應至少休息三十分鐘
        。
  (四)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應安排部門間或技能種類之輪調訓練,並指派
        職場導師親自指導學員,檢核學習或訓練成效,批閱學員訓練雙
        週誌,提供各項職場導引,且適時提供職涯指導及促進工作態度
        ,並與申請補助單位共同輔導學員定期至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填
        寫雙週誌(附件二),以記錄訓練成果。
  (五)職場導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學員直屬主管。
        2.具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專業證照。
        3.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之訓練單位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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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補助單位應另於各訓練計畫編列勞動法令課程至少六小時,並
      於計畫中載明師資專長。
      關鍵就業力課程及前項勞動法令課程得由申請補助單位統一辦理,
      並於各訓練計畫中載明經費分攤方式,供各訓練計畫之參訓學員共
      同選修。
      申請補助單位於工作崗位訓練期間應進行實地訪視至少一次;訓練
      結束後,應評核參訓學員訓練成效,提出輔導建議。各次輔導及訪
      視應做成紀錄(附件三)。
      訓練及課程內容有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應由申請補助單位依法
      負責處理。
      本計畫之學分核計由申請補助單位認定,全程參訓成績及格者,應
      依本署結訓證書格式(附件四)由申請補助單位核發證書。
      本計畫所列課程及課程單元內容經核定後,應依核定內容執行。
      本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應由申請補助單位之校內專任
      教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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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訓練期間為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
      申請補助單位為辦理工作崗位訓練而有延長訓練期間需要時,應敘
      明理由送分署評估,經分署同意後,訓練期間得延長一年。
      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由各分署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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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補助單位應以校為單位研提訓練計畫,並依執行對象檢附下列
      應備文件、資料,行文向申請補助單位校本部所在地之分署申請,
      各計畫書應備電子檔一份及紙本一份:
  (一)訓練領域別為流通業、財務金融、經營管理、數位內容與資訊、
        觀光與餐旅服務、醫療保健與照顧服務、人文社會與文化創意、
        造型與時尚設計、營建工程與機電、生態環保與生物農業科技相
        關產業等十大領域。
  (二)檢齊申請計畫彙總表(附件五)、實務學程模式申請計畫書(附
        件六)或訓練學程模式申請計畫書(附件七)、產學合作契約影
        本、工作崗位訓練單位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法立案、
        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
  (三)相關申請文件應依各計畫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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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補助辦理訓練之經費,以每一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為上限,其
      餘由申請補助單位自籌。補助額度及項目如下:
  (一)補助額度:
        1.每一實務學程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
        2.每一訓練學程計畫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二)補助項目:含計畫主持人費、協同主持人費、工作人員費、出席
        費、講師鐘點費、材料費、場地費、交通費、租車費、優秀學員
        獎勵、訓練就業服務費、課程設計費、雜費及行政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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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前點第二款所定補助項目之編列標準如下:
  (一)計畫主持人費:應按月編列,每一計畫總額不得超過該計畫補助
        額度合計之百分之五。
  (二)協同主持人費:應按月編列,每一計畫總額不得超過該計畫補助
        額度合計之百分之二點五。
  (三)工作人員費:應符合勞動部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時薪標準規定
        編列,每人每日以八小時為限且每人每月以一百六十小時為上限
        ,每一計畫總額不得超過該計畫補助額度合計之百分之二十五。
        但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領。以跨計畫運用本項經費者,各計畫間
        每人工作時段不得重複,且每月不得超過基本工資數額。
  (四)出席費:限辦理計畫之期中、期末檢討、規劃分析會議之專家學
        者出席費,每人每場次最高二千五百元。但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
        領。
  (五)講師鐘點費:補助實務課程、關鍵就業力課程、勞動法令課程及
        就業準備課程,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二千元、內聘講師每小時最
        高一千元,同課程同時段之補助費應以一名講師為限。但同一業
        師於同課程同時段領取本項目經費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款,應依
        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合計不得超過前
        述標準。
  (六)材料費:限補助術科課程,支用於消耗性材料購置等項目,每人
        最高六百元為上限。
  (七)場地費:每日最高補助六千元,申請補助單位以自有場地辦理者
        ,不予補助。
  (八)交通費:補助外聘講師到校授課、業界專家學者到校出席會議及
        學校教師或工作人員拜訪本計畫合作單位之交通往返所需經費,
        依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票價補助;因實際需要需搭乘高鐵或飛機
        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九)租車費:每日每輛最高補助一萬元。
  (十)優秀學員獎勵:參訓學員成績為該計畫全程參訓者前三名,由該
        計畫自訂獎勵金額,每一計畫總額不得超過該計畫補助額度合計
        之百分之三。但該計畫人數未達十五人者,本項目經費不得支領
        。
  (十一)訓練就業服務費:經費編列以參訓學員人數乘以二千元為上限
          ,用於申請補助單位辦理學員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媒合、就業輔
          導諮詢及就業輔導講座之相關經費。
  (十二)課程設計費:申請補助單位透過專家諮詢或會議討論等方式設
          計符合訓練內容之費用。
  (十三)雜費:限支用於教材、講義、文具紙張、郵資、印刷裝訂等,
          以每人每小時最高十二元編列。
  (十四)行政管理費:為各項費用總和百分之十為上限。
      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計畫主持人費及協同主持人費,其編列應符
      合教育部規定及學校章程相關規範。
      各項經費支用單據佐證文件應依本署規定(附件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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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申請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結報及撥款作業:
  (一)至多分三期撥付,並行文向分署辦理撥款。
        1.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計畫開始年度十二月五日前,檢齊收款收據
          、存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總表(附件九)、支用單據明細表
          (附件十)、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十一)及各計畫參訓學員
          名冊(附件十二),行文向分署辦理第一期補助款結報及核銷
          ,最高補助總補助款百分之五十,專戶孳息應與預撥款項賸餘
          經費一併繳回辦理結報,經分署審核並扣除預撥款項後撥付賸
          餘款。
        2.依第十三點第二項規定辦理跨學年度之訓練計畫,申請補助單
          位得於計畫開始年度之次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齊收款收據、存
          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總表、支用單據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
          表及各計畫參訓學員名冊,行文向分署辦理第二期補助款結報
          及核銷,最高補助總補助款百分之九十,專戶孳息應與預撥款
          項賸餘經費一併繳回辦理結報,經分署審核並扣除預撥款項及
          第一期款項後撥付賸餘款。
        3.計畫結束後,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年度九月三十日前,
          檢齊收款收據、存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總表、支用單據明細
          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各計畫參訓學員名冊、就業追蹤同意書
          及成果報告(附件十三),行文向分署辦理最後一期補助款結
          報及核銷,專戶孳息應與預撥款項賸餘經費一併繳回辦理結報
          ,經分署審核並扣除預撥款項後撥付尾款。
  (二)經核定之計畫,應依計畫經費明細表支用補助款,各項目經費除
        行政管理費外,得相互流用,其比例以各項目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
      申請補助單位未依前項期限向分署請款或結報經費,或申請文件不
      全未於接獲分署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補正,視同未申請。已撥付之
      款項,並應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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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申請補助單位申請結報最後一期補助款時,修畢各項課程之學員
        人數應達十五人。
        未達前項規定人數者,按分署核定補助金額之十五分之一乘以不
        足人數予以扣減,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
        第一項規定人數不得以修習學校輔系、其他學分學位學程之相同
        課程或過去年度曾參加相同課程之參訓學員折抵。但一百十一學
        年以前曾參加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專班者,不在此限。
        申請補助單位之學校自籌款實際支付金額未達核定金額者,分署
        於撥付最後一期款時,按比例扣減分署核定補助金額;如不足扣
        減時,應自分署通知日起十四日內繳回差額款項。
        第一項規定所稱修畢各項課程,指完成訓練計畫內實務課程、關
        鍵就業力課程及勞動法令課程,並具該項課程成績者。
        第二項及第四項扣減金額至多扣減至核定補助額度用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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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計畫為鼓勵申請補助單位協助參訓學員與職場接軌,增加參訓
        學員就業機會,依下列方式核予獎勵:
    (一)優良學程評比:依該年度學程評鑑總成績、就業率及訓後就業
          薪資進行排序,凡依本計畫完成各項實施訓練者,得參與評比
          ,其獎勵額度及方式,另訂之。
    (二)媒合預聘獎勵:依學員於當年度畢業後以全時工作留任工作崗
          位訓練單位之人數,每人獎勵申請補助單位二千元。
        前項第二款留任之認定,依學員取得畢業證書所載畢業年月當月
        起三個月內,有連續受僱於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滿三十日以上並參
        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為準。
        學員於畢業年月當月起三個月內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
        役現役,致未能符合前項規定者,其留任之認定,得自退伍、退
        役或停役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受僱於同一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受僱
        日數並與服役前連續受僱期間合併計算。
        第一項第二款獎勵,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後至同年十一月
        三十日之期間內,檢齊預聘獎勵申請書、收款收據、存摺帳號影
        本及留任學員畢業證書影本,行文向分署申請撥款。但學員依前
        項規定留任者,申請期間得延長至學員符合資格之次日起九十日
        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