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4
四、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
    績效審查:
(一)通過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OSHMS )驗證。
(二)工作場所(含承攬人及再承攬人)於績效審查申請期間(含申請日
      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審查通過之日)及前三年度,未曾因違反職業安
      全衛生法致發生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職業災害
      ,經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停工處分或因刑事罰移送司法機關。
(三)前三年度總合傷害指數為同行業(本部公告前三年度總合傷害指數
      之行業分類)二分之一或全產業四分之一以下。
(四)已依法令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
(五)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統
      計期間滿三年。
    申請單位為總機構者,其地區事業單位亦應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
    績效審查通過有效期間屆滿前再申請績效審查者,應符合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四款規定。
6
六、審查作業機構選任之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作業人員(以下簡稱審查作
    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報職安署核定:
(一)從事勞動安全衛生檢查業務十年以上,並有三年以上主管經歷者。
(二)具大學以上學歷,從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十年以上,並有五年以上
      主管經歷者。
(三)具大學以上學歷,從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十年以上,並有三年以上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執行經歷者。
8
八、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審查作業機構提出申請績效審查: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自評表(如附件二)。
(三)其他職安署指定之相關文件。
    申請單位不符合第四點第一項之規定者,由審查作業機構陳報職安署
    退回其申請;其申請文件未完備者,由審查作業機構以書面通知申請
    單位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陳報職安署退回其申請。
9
九、審查作業機構受理績效審查申請後,應辦理初審作業,並將初審結果
    陳報職安署。
    初審結果符合規定者,由職安署派案至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實施現場查
    核。
    勞動檢查機構派員實施現場查核時,應填具現場查核表(如附件三)
    ,並將其結果及相關資料陳報職安署審查。
14
十四、申請單位不服績效審查結果,得於審查結果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檢具績效審查複審申請表(附件四)及相關資料,向審查
      作業機構申請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申請單位申請複審不符合前項規定者,由審查作業機構以書面通知
      申請單位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陳報職安署退回其
      申請。
      申請複審案件符合規定者,由審查作業機構陳報職安署,職安署認
      有必要時,得請當地勞動檢查機構進行現場查核。
      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完成前項現場查核後,應將現場查核結果及相關
      資料陳報職安署依程序辦理。
21
二十一、申請單位取得績效審查通過已滿一年或通過TOSHMS驗證已滿三年
        且於有效期限內,並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條件者,
        得檢具下列文件向審查作業機構提出申請績效認可:
    (一)申請表。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自評表。
    (三)績效認可申請文件(如附件五)。
    (四)其他職安署指定之相關文件。
        申請單位不符合第四點第一項之規定者,由審查作業機構陳報職
        安署退回其申請;其申請文件未完備者,由審查作業機構以書面
        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陳報職安署
        退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