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立即上工計畫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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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失業者順利就業,鼓勵民營事業單位
    或民間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提供工作機會增聘失業者,特訂定
    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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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執行單位
    為本署所屬各分署、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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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單位對本計畫之申請單位,應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
    查。(附件二)。
    執行單位應於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後七日(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但申
    請文件不全者,申請單位應於執行單位通知後五日(工作天)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執行單位須於補件後五日(工作天)
    內完成審查。
    申請單位應於所提申請案核定後六十日(工作天)內完成僱用,並於
    完成僱用七日(工作天)內,將僱用人員名單送執行單位;逾期未僱
    用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申請單位僱用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人員,應於僱用後十
    四日(工作天)內訂定僱用訓練計畫書,並送執行單位核定。(附件
    三)。
    申請單位於原僱用人員離職,應於人員離職當日起六十日(工作天)
    內完成遞補僱用,並於完成遞補僱用七日(工作天)內,將遞補僱用
    人員名單送執行單位;逾期未完成遞補僱用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申請單位已僱用或遞補僱用之人員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後離職者,不得再予遞補。
    申請單位於所提申請案或僱用訓練計畫書核定後,變更核定之內容,
    應經執行單位就該變更內容重新核定。
    申請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應於中華民國境內,其工作時數應依勞動
    基準法之規定辦理,且每月僱用薪資應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每月基本工資。
    申請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不符合計畫目的、違反善良風俗或營業登
    記項目中為人力派遣業者,其外派之工作機會,執行單位應不予核定
    。
    申請單位提供之僱用訓練計畫書內容,應有助於強化失業者技能或培
    養其第二專長,並指派專人輔導之。
    各執行單位應依申請單位之申請順序依序核定工作機會,且核定之總
    工作機會數,以本部核定之經費為限。
    各執行單位核定申請單位工作機會時,應註明核定補助失業者資格、
    工作機會數及金額,並於核發補助款項時,查核申請單位僱用失業者
    之身分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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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署依各執行單位核定申請單位之工作機會數,以每個工作機會數三
    千元補助執行單位行政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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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補助,已領取者,應予追繳:
(一)未連續僱用同一失業者滿一個月。
(二)僱用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其配偶。
(三)同一申請單位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失業者。
(四)僱用同一失業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
      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五)同一失業者之其他申請單位,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
      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六)屬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七)自行僱用未經執行單位認定之失業者。
(八)有不實申領之情事,經查屬實。
(九)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或執行單位查核之情事。
(十)於本計畫核定前六個月及補助期間內,發生非法解僱人員、重大勞
      資爭議之情事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
(十一)申請單位於補助期間,僱用本計畫失業者之相關勞動條件違反勞
        動基準法規定。
(十二)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十款至第十一款所定內容,申請單位應以承
    諾書為之。
    違反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及第十款至第十二款規定者,執
    行單位得撤銷或廢止申請單位核定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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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執行單位於當年度七月及次年度一月前,將執行情形及報告送本署
      備查。
      執行單位應就申請單位是否確有僱用事實,不定期至現場或以電話
      進行查核。
      申請單位應接受執行單位現場、電話查核,並提供執行本計畫相關
      文件;無故拒絕接受查核,執行單位得立即終止或撤銷其核定或補
      助。
      執行單位應專案列管追蹤查核申請單位僱用情形,有缺失者,應督
      促申請單位改善,並得隨時辦理複查,經複查仍未改善者,應終止
      或撤銷申請單位核定或補助。
      申請單位有不實領取或經執行單位撤銷或廢止補助時,應繳回已領
      取之補助。執行單位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
      送強制執行。
      本署得依執行單位所分配之員額數,執行績效及經費(經費支用數
      /經費預算數)執行率進行考核,績效優良者,專案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