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本標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