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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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署之任務如下:
(一)轄區內本計畫招生、招商之宣導、執行計畫、審查及補助等事項。
(二)轄區內本計畫訓練品質之管控、查核、成效檢討及成果交流。
(三)轄區內本計畫申訴之處理。
(四)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相關作業系統之資料登錄及管理。
(五)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六)進行結訓後繼續就業情況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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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訓練單位,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民間團體、
    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
    前項所稱民間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
    治團體及政黨。
    第一項所定訓練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
    礙者或繳納差額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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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訓練類型為工作崗位訓練,指有用人需求之訓練單位依職缺所
    需知識或技能,安排職場導師即時提供青年所需之職務訓練。
    前項職場導師,應指導青年進行工作崗位訓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一)學員直屬主管。
(二)具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專業證照。
(三)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之訓練單位所屬員工。
    職場導師以指導一名學員為原則,最多以二名為限。
    訓練單位應提供青年至少八小時之勞動法令及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如
    附錄)。
    訓練單位所提訓練地點應以境內為限。
    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
    遣業之工作崗位訓練以內勤需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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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崗位訓練期間,自實際開訓日起算,以三個月為限。但每月給付
    學員薪資達新臺幣三萬四千元以上者,訓練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薪資係指學員在正常工作時間內之所得報酬。
    訓練單位辦理之訓練應於核定之開訓日起九十個日曆天內完成學員錄
    訓作業,逾期未完成錄訓作業者,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九十日為限
    。
    訓練單位應於學員投保日起十五日內登錄計畫網站,逾期者,未登入
    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訓練單位辦理期間學員離(退)訓,應於離(退)訓日起十五日內登
    錄計畫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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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訓練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課程人數不得逾其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之
    二十五。
    前項所定僱用員工人數之計算,依該工作崗位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
    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月底生效人
    數計算;僱用員工人數四人(含)以下,以四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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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訓練單位應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提出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件檢核表(附表一)。
(二)申請表(附表二)。
(三)訓練單位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辦理工作崗位訓練之訓練單位其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投保月底生效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
(五)職場導師資格證明文件。
    同一訓練向二個以上補助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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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訓練單位申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分署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各項訓練由各分署組成審查小組依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申請資料進
      行書面審查(附表三、四),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訓練單位派員到
      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訓練單位不得拒絕。
      分署應依申請資格、訓練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訓練計畫內容之完
      整性、訓練職類之技術性與訓後應用之發展性、各類訓練課程與時
      數之關聯性及合理性、訓練預期效益等項目核定補助額度。
      分署審查訓練單位所提計畫後,總分需達七十分(含)以上者,始
      得同意補助辦理訓練事宜,並將核定之工作崗位訓練職缺公布於本
      署台灣就業通及本計畫網站。
      訓練單位屬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或獲選為經濟部卓越中堅企業或
      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者,優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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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單位於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期間,由分署補助訓練單位工作崗位
      訓練費。
      前項工作崗位訓練費,按參加訓練學員人數計算,補助額度及計算
      方式如下:
  (一)前三個月補助訓練單位每人每月發給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
        ;第四個月起至第六個月每人每月發給以新臺幣六千元為上限。
  (二)每月以三十日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依青年實際受僱日數占每月
        三十日之比率計算。
  (三)青年未到訓日數每月超過四日者,依青年實際未出勤日數逾四日
        占每月三十日之比率計算,扣減工作崗位訓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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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計畫經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於本計畫資訊
      管理系統申請變更,並經分署同意後,始得變更(附表五)。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訓練時程、訓練地點或師資時,應於辦理訓練
      二個工作日前,將變更後之內容,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
      知分署備查。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訓練內容或訓練方式時,應於辦理訓練七個工
      作日前,將變更後之內容,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知分署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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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辦理招募、訓練相關事宜,並運用本署台
      灣就業通網站、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訓練職缺甄選、
      錄訓、結訓、離(退)訓及核銷等相關資料登錄及回報作業。
      訓練單位於執行工作崗位訓練期間,應派單位職場導師,於工作場
      所內親自指導參訓學員,檢核學習或訓練成效,批閱青年訓練雙週
      誌,提供各項職場導引,且適時提供職涯指導及促進工作態度。
      訓練單位應依法為參訓學員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提撥勞工退休金及支付核定訓練計畫書所
      定月薪。
      前項投保薪資應與核定訓練計畫之月薪資總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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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訓練單位未經分署同意逕行變更計畫內容、未依據核定之計畫及課
      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查證屬實者,分署得核減工作崗位訓練費之實
      際核銷經費之百分之五。
      另訓練單位延遲為學員投保勞工保險或投保級距與計畫書所定月薪
      不符者,經查證屬實,自學員錄訓日至依規定投保生效前一日之補
      助款不予補助。
      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不予補助所涉及之參訓
      學員全程訓練費用:
  (一)參訓學員於參訓日前一年內,曾任職於訓練單位之分公司、分支
        機構或經分署認定具有重大關聯性機構。
  (二)參訓學員為訓練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
        血親。
      分署應於辦理結案核銷時由「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資訊管理系統」
      查詢各該訓練單位最近一期之定額進用及繳納差額補助費情形。各
      該訓練單位於辦訓期間如有未足額進用或未繳納差額補助費者,應
      於辦理結案核銷前補繳差額補助費,未補繳者,該次訓練費用不予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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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參訓學員於訓練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開訓日應繳交就業追蹤同意書(附表七)予訓練單位。
  (二)應接受訓練單位指導,並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
  (三)訓練期間應配合填寫訓練雙週誌(附表八)。
  (四)於結訓前因故離(退)訓,應依訓練單位規定辦理相關離(退)
        訓事宜。
  (五)配合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
  (六)配合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參訓學員於訓練期間,經訓練單位同意,得參加本署補助之在職進
      修訓練課程。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訓練單位不得遞補新進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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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分署得終止其經核定之訓練計畫,並得
      視其情節不予核發、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經費;已核發者,分署
      應追繳已撥付訓練單位之補助經費: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
  (二)不實申請。
  (三)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
  (四)以同一計畫之工作崗位訓練費重複向分署或其他政府機關申請經
        費補助。
  (五)規避、妨礙、拒絕接受本署或分署不定期訓練訪查輔導或訓練績
        效評估,經本署或分署函告期限辦理,仍不配合。
  (六)違反本計畫規定,無法改善,或經本署或分署通知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
  (七)違反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訓練單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分署終止訓練計畫、不予補助、
      撤銷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者,分署得視其情節,並自處分日或司
      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本署相關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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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訓練單位應於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將下列資料函送分署審查,
      經審查通過者,由分署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
  (一)申請核銷公文。
  (二)核銷表件檢核表(附表九)。
  (三)請款領據及匯款帳戶資料(附表十)。
  (四)支出明細表(附表十一)
  (五)學員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其他足資證明投保等文件。
  (六)就業追蹤同意書(正本,附表七)。
  (七)學員出勤記錄。
  (八)參訓學員訓練雙週誌(附表八)。
  (九)訓練成果報告一份(附表十二)。
      訓練單位核銷文件未於期限內函送分署,或核銷文件不全,經分署
      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分署得取消當次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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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其受領補助款之請款領據,應依政
        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檢送分署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