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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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申請單位請領訓練補助費用之期限,一般申請單位至遲應於中華民
      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前提出;專案申請單位至遲應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前提出。
      本計畫採訓後補助,一次核銷方式辦理。
      申請單位應於訓練計畫辦理完畢,並獲職訓中心核定補助比率後之
      次日起十四個日曆天內,檢附所核定補助辦訓期間之下列結訓資料
      ,送職訓中心請領訓練補助費用: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二)實際參訓學員總名冊,如附表三。
  (三)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四。
  (四)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五。
  (五)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如附表六。
  (六)訓練教材,包括講義、課本之封面、目錄及教材內容連續三頁影
        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七)訓練紀錄表,如附表八。
      前項第五款之明細表應依序編號,並依鐘點費、交通費及教材文具
      費(覈實支用)等支出項目分別開立。
      第三項第七款之紀錄表,應依每堂課程分別填寫,另附訓練計畫開
      課狀況之照片至少三張(每堂課應留存至少三張,以備事後查核)
      ;屬外部訓練課程應另檢附上課證明文件,如簽到簿、訓練單位所
      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或受訓學員結訓證書影本等。
      參訓者如為提供勞務服務人員時,應另檢附該員與申請單位之勞務
      契約影本及到職之紀錄證明(含勞務提供之機構名稱、工作單位職
      稱、到職日期、職務、工作內容說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