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申請單位請領訓練補助費用之期限,一般申請單位至遲應於中華民
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前提出;專案申請單位至遲應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前提出。
本計畫採訓後補助,一次核銷方式辦理。
申請單位應於訓練計畫辦理完畢,並獲職訓中心核定補助比率後之
次日起十四個日曆天內,檢附所核定補助辦訓期間之下列結訓資料
,送職訓中心請領訓練補助費用: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二)實際參訓學員總名冊,如附表三。
(三)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四。
(四)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五。
(五)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如附表六。
(六)訓練教材,包括講義、課本之封面、目錄及教材內容連續三頁影
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七)訓練紀錄表,如附表八。
前項第五款之明細表應依序編號,並依鐘點費、交通費及教材文具
費(覈實支用)等支出項目分別開立。
第三項第七款之紀錄表,應依每堂課程分別填寫,另附訓練計畫開
課狀況之照片至少三張(每堂課應留存至少三張,以備事後查核)
;屬外部訓練課程應另檢附上課證明文件,如簽到簿、訓練單位所
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或受訓學員結訓證書影本等。
參訓者如為提供勞務服務人員時,應另檢附該員與申請單位之勞務
契約影本及到職之紀錄證明(含勞務提供之機構名稱、工作單位職
稱、到職日期、職務、工作內容說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