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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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從事就業服
    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於法定期
    間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時所檢附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
    畫書」,特訂定本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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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規劃外
    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其事項及基準如下:
(一)海洋漁撈工作(陸上居住)、養護機構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
      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製造工作及外展農務工作部分(格式如附表
      一):
(二)海洋漁撈工作 (船上居住)部分(格式如附表二):
(三)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及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格式
      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