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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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網絡醫院:指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醫療機構,包括醫院、診
      所、醫務室及衛生所。
(二)職業傷病通報者:指服務於認可醫療機構及網絡醫院以外,領有開
      業執照之醫療機構,提供職業傷病通報之執業醫師,並經本部核定
      者。
(三)職業傷病通報:指將職業病、疑似職業病或職業傷害個案資料,登
      錄於本部職業災害勞工服務資訊整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
      )之行為。
(四)疑似職業病:指疾病診斷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者。
(五)職業傷害: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所定職業傷害或
      視為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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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第三款所定職業傷病通報,應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職業傷病
    通報者提供職業傷病診治服務,並有服務紀錄;其職業病應符合本辦
    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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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通報職業傷病意願之醫療機構及醫師,應申請登錄為網絡醫院或職
    業傷病通報者,其申請資格如下:
(一)網絡醫院:領有開業執照,且由具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執業
      醫師,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醫療機構。
(二)職業傷病通報者:服務於認可醫療機構及網絡醫院以外,領有開業
      執照之醫療機構且具執業執照之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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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前點第一款所定資格之醫療機構,應備具下列書件,向職安署提
    出: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三)開設職業傷病門診時間表。
(四)門診醫師之執業執照及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五)加入所屬服務區域內認可醫療機構之協議書影本(格式如附件二)
      。但服務區域內無認可醫療機構者,得跨區與最近之認可醫療機構
      取得協議。
    前項第四款所定門診醫師之執業執照,其所載執業場所與申請之醫療
    機構名稱不符者,應另提供門診醫師申請報備支援經核准之證明文件
    。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服務區域,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醫療區域
    輔導與醫療資源整合計畫之六大醫療照護區域設定之。
    網絡醫院位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離島地區者(以下簡稱
    離島網絡醫院)不受第一項第五款服務區域之限制。
    符合前點第二款所定資格之醫師,應備具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及醫師
    執業執照影本,向職安署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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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認可醫療機構應協助其輔導之網絡醫院依前點規定,向職安署提出申
    請。
    前點申請案件,職安署得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
    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初審作業,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
    七日內完成初審,將符合資格者,連同申請文件送交職安署複審,並
    經本部核定後,登錄為網絡醫院或職業傷病通報者。
    網絡醫院或職業傷病通報者經登錄後,得隨時以書面方式向本部申請
    退出,網絡醫院並繳回第九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標誌掛牌及網絡
    醫院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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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應依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之職
    業傷病通報內容及格式,辦理職業傷病通報。
    網絡醫院或職業傷病通報者辦理職業傷病通報,應自個案確認為職業
    傷病後,於三十個工作日內通報至通報系統。
    職安署就前項通報內容,應請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進行品質審查。通
    報內容有不全者,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通報系統退請網絡醫院或
    職業傷病通報者於六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通過審
    查者,不得依第十點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補助,或採計為第六款
    之通報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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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網絡醫院應配合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參加所屬服務區域內認可醫療機構或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舉辦之個
      案研討活動。
(二)開設職業傷病門診,應有使勞工可清楚辨識職業傷病門診時間之標
      示、將門診資訊登載於該網絡醫院之門診時間表單或網頁,及使醫
      療機構內掛號或服務臺相關人員清楚瞭解該職業傷病門診的服務,
      以協助職業傷病勞工看診。
(三)應於醫療機構門口或其他易於識別之適當處所掛置職安署提供之「
      勞動部補助職業傷病診治網絡機構」字樣標誌掛牌。
(四)提供服務之相關文件及報告書,應使用職安署統一製作之網絡醫院
      專用章。
(五)網絡醫院之職業傷病門診醫師異動或門診時間異動達三個月以上者
      ,應檢具異動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三)、開設職業傷病門診時間表
      、醫師執業執照及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合格證明影本,送職安
      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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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網絡醫院開設職業傷病門診補助:
      1.一般網絡醫院,每診次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每週
        最多補助二診次。
      2.離島網絡醫院,每診次補助三萬五千元,每二週最多補助一診次
        。
      3.為因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等特殊情形,職安署得依職業災害勞工
        於醫療期間內之醫療服務需求,指定網絡醫院開設額外之職業傷
        病門診,補助金額依前二目規定辦理,且不受補助診次之限制。
(二)疑似職業病通報及轉介補助:
      1.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診治之個案,經診斷為疑似職業
        病,通報至通報系統,並將疑似職業病診斷報告及轉介單(格式
        如附件四)傳送至認可醫療機構後,屬附表一所列疑似職業病類
        型者,並經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品質審查通過,依該表補助網絡
        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通報及轉介費用。
      2.前目通報及轉介之疑似職業病個案,由認可醫療機構提供後續診
        治服務,並經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品質審查確認為職業病者,其
        每一職業病個案通報,按其類型補助如下:
     (1)屬附表一疑似職業病類型:屬附表二所列職業性癌症、職業暴
          露石綿引起之疾病(非癌症類型)或塵肺症者,依附表二所定
          基準,補助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按附表二所列費
          用扣除依前目已領費用之差額。
     (2)非屬附表一所列疑似職業病類型:屬附表二所列職業病類型者
          ,補助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按附表二該項目所列
          金額之二分之一。但職業性聽力損失不予補助。
(三)職業傷病通報補助: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診治之個案診
      斷為職業病或職業傷害,並通報至通報系統,經職災預防及重建中
      心品質審查確認為職業傷病者,每完成一個通報個案,依附表二所
      列之職業傷病類型,補助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通報費用
      。
(四)疑似職業病現場訪視報告書補助: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
      完成疑似職業病個案診斷並通報至通報系統,經職災預防及重建中
      心品質審查通過,並檢附疑似職業病現場訪視報告書(格式如附件
      五)者,依附表二補助撰寫報告書之醫師,同一醫師一日以補助一
      份報告書為限。但疑似職業性聽力損失及職業性皮膚炎疾病不予補
      助。
(五)職業病評估報告書補助: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完成職業
      病個案診斷並通報至通報系統,經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品質審查確
      認為職業病,並檢附職業病評估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六)者,依附
      表二補助撰寫報告書之醫師。但報告書開立日期,應自個案確認為
      職業病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服務績效獎勵補助:網絡醫院整年度(計算區間為品質審查通過日
      期屬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完成職業傷病
      個案診斷並通報至通報系統,經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品質審查確認
      為職業傷病之通報件數,且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補助網絡醫
      院服務績效獎勵金十二萬元:
      1.職業病通報件數十八件以上。
      2.職業傷害通報件數三十六件以上。
      3.職業病通報件數九件以上,且職業傷害通報件數十八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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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登錄為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期間自申請補助前一年
      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但當年度新加入者,補助
      時間自登錄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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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原補助,
      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所領取之補助:
  (一)申請文件及提出佐證資料內容虛偽不實。
  (二)申請補助資格條件或期間不符。
  (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未親自門診、未辦理職業病、疑似職業病及
        職業傷害個案通報或通報不實。
  (四)其他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