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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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前點第一款所定資格之醫療機構,應備具下列書件,向職安署提
    出: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三)開設職業傷病門診時間表。
(四)門診醫師之執業執照及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五)加入所屬服務區域內認可醫療機構之協議書影本(格式如附件二)
      。但服務區域內無認可醫療機構者,得跨區與最近之認可醫療機構
      取得協議。
    前項第四款所定門診醫師之執業執照,其所載執業場所與申請之醫療
    機構名稱不符者,應另提供門診醫師申請報備支援經核准之證明文件
    。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服務區域,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醫療區域
    輔導與醫療資源整合計畫之六大醫療照護區域設定之。
    網絡醫院位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離島地區者(以下簡稱
    離島網絡醫院)不受第一項第五款服務區域之限制。
    符合前點第二款所定資格之醫師,應備具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及醫師
    執業執照影本,向職安署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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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認可醫療機構應協助其輔導之網絡醫院依前點規定,向職安署提出申
    請。
    前點申請案件,職安署得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
    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初審作業,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
    七日內完成初審,將符合資格者,連同申請文件送交職安署複審,並
    經本部核定後,登錄為網絡醫院或職業傷病通報者。
    網絡醫院或職業傷病通報者經登錄後,得隨時以書面方式向本部申請
    退出,網絡醫院並繳回第九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標誌掛牌及網絡
    醫院專用章。
    網絡醫院遺失、損壞標誌掛牌或網絡醫院專用章時,應依職安署提供
    之製作規格製作,並於退出時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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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應依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之職
    業傷病通報內容及格式,辦理職業傷病通報。
    網絡醫院或職業傷病通報者辦理職業傷病通報,應自個案確認為職業
    傷病後,於三十個工作日內通報至通報系統。
    職安署就前項通報內容,應請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進行品質審查。通
    報內容有不全者,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通報系統退請網絡醫院或
    職業傷病通報者於六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通過審
    查者,不得依第十點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補助,或採計為第六款
    之通報件數。
    前項網絡醫院或職業傷病通報者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六十日內完成補正
    ,於通報系統填寫展延理由,經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審查通過後,得
    展延補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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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網絡醫院開設職業傷病門診補助:
      1.一般網絡醫院,每診次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每月
        最多補助十診次。
      2.離島網絡醫院,每診次補助三萬五千元,每二週最多補助一診次
        。
      3.為因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等特殊情形,職安署得依職業災害勞工
        於醫療期間內之醫療服務需求,指定網絡醫院開設額外之職業傷
        病門診,補助金額依前二目規定辦理,且不受補助診次之限制。
(二)疑似職業病通報及轉介補助:
      1.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診治之個案,經診斷為疑似職業
        病,通報至通報系統,並將疑似職業病診斷報告及轉介單(格式
        如附件四)傳送至認可醫療機構後,屬附表一所列疑似職業病類
        型者,並經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品質審查通過,依該表補助網絡
        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通報及轉介費用。
      2.前目通報及轉介之疑似職業病個案,由認可醫療機構提供後續診
        治服務,並經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品質審查確認為職業病者,其
        每一職業病個案通報,按其類型補助如下:
     (1)屬附表一疑似職業病類型:屬附表二所列職業性癌症、職業暴
          露石綿引起之疾病(非癌症類型)或塵肺症者,依附表二所定
          基準,補助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按附表二所列費
          用扣除依前目已領費用之差額。
     (2)非屬附表一所列疑似職業病類型:屬附表二所列職業病類型者
          ,補助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按附表二該項目所列
          金額之二分之一。但職業性聽力損失不予補助。
(三)職業傷病通報補助: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診治之個案診
      斷為職業病或職業傷害,並通報至通報系統,經職災預防及重建中
      心品質審查確認為職業傷病者,每完成一個通報個案,依附表二所
      列之職業傷病類型,補助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通報費用
      。
(四)疑似職業病現場訪視報告書補助: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
      完成疑似職業病個案診斷,經現場訪視,並檢附疑似職業病現場訪
      視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五)登載或通報至通報系統者,依附表二補
      助撰寫報告書之醫師,同一醫師一日以補助一份報告書為限。但診
      斷為疑似職業性聽力損失及職業性皮膚炎疾病者,不予補助。
(五)職業病評估報告書補助: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完成職業
      病個案診斷並通報至通報系統,經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品質審查確
      認為職業病,並檢附職業病評估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六)者,依附
      表二補助撰寫報告書之醫師。但報告書開立日期,應自個案確認為
      職業病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服務績效獎勵補助:網絡醫院整年度(計算區間為品質審查通過日
      期屬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完成職業傷病
      個案診斷並通報至通報系統,經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品質審查確認
      為職業傷病之通報件數,且符合附表三規定之職業傷病通報案件者
      ,依附表三規定之金額補助網絡醫院服務績效獎勵金。
(七)個案管理服務費補助:網絡醫院整年度(計算區間為前一年度十一
      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開設職業傷病門診每週至少一診
      次以上,且提供職業傷病勞工個案管理服務,符合下列各目規定者
      ,補助個案管理服務費四十八萬元:
      1.求診人數二十六人以上。
      2.求診人次一百人次以上。
      3.對於有復工需求之個案,復工追蹤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4.完成職業傷病個案診斷並通報至通報系統,經職災預防及重建中
        心品質審查確認為職業傷病之通報件數,其職業病十八件以上或
        職業傷害三十六件以上。
      5.開立職業病評估報告書八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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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網絡醫院應檢附職業傷病門診補助統計表(格式如附件七)或職業
      傷病通報補助表(格式如附件八)、補助收據正本(格式如附件九
      及附件十)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六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前送認
      可醫療機構。
      認可醫療機構於每年六月五日及十一月五日前,彙整前項資料,製
      作區域內網絡醫院之補助費彙總表(格式如附件十一),送職災預
      防及重建中心。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收到前項資料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視
      補助案件之品質審查通過情形,連同前項區域內網絡醫院之補助費
      彙總表,及分析各網絡醫院前三年門診及通報補助量,送職安署,
      經本部核定後,辦理撥款作業。
      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程序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辦理。但其職業傷病
      通報補助表(附件八)及補助收據正本(附件十),毋須送認可醫
      療機構,逕送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