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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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評鑑對象為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訓練規
    則)第二十條規定,設有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非營
    利法人、雇主團體或勞工團體等訓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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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主動向評鑑機構提出申請評鑑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並檢具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本
      部公告受理期限內,向評鑑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且於職安署建置之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網,完成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作業:
  (一)辦理管理職類或技術職類之教育訓練經驗達三年以上。
  (二)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alent Quality-management System
        ,TTQS )評核結果等級達通過門檻等級(含)以上,並於有效期
        限內。
  (三)近三年內辦理管理職類教育訓練達六班次或技術職類教育訓練達
        十五班次。
  (四)近二年內未經主管機關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八條或職業訓練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裁處罰鍰、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訓
        練業務。
      訓練單位依前項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技術職類評
      鑑者,應備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
      之專屬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
      訓練單位附設二家以上職業訓練機構者,申請評鑑時應註明擬受評
      之職業訓練機構名稱。
      曾接受本部評鑑之訓練單位,自評鑑結果送達日起二年內,不得再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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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評鑑作業流程如下:
  (一)評鑑機構依第十一點第一款完成抽選當年度受評單位後,應報請
        職安署函知受評單位。
  (二)受評單位應於函知指定期限內,填具自評表及文件清單(如附件
        二)連同佐證資料,送交評鑑機構依評鑑指標(如附件三)進行
        初評,且於職安署建置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網,完成網
        路傳輸作業。
  (三)評鑑機構依初評結果,抽選當年度實施實地評鑑之受評單位,並
        報請職安署函知申請評鑑單位。
  (四)經通知實施實地評鑑之受評單位,評鑑機構進行複評。
  (五)評鑑機構進行複評認有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受評單位限期補正
        或提出說明,屆期未補正或說明者,得列為缺失或扣分事項。
  (六)評鑑機構應依受評單位之教育訓練職類性質,指派評鑑人員及邀
        集有關機關(構)或團體等組成評鑑作業小組,前往受評單位進
        行實地評鑑。
  (七)評鑑人員於執行實地評鑑時,應依評鑑指標進行評分,受評單位
        (訓練單位及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指派主管人員會同,並配
        合提供相關資料或說明,不得以錄音、錄影、拍照或其他干擾行
        為妨礙評鑑之進行。
  (八)評鑑機構完成當年度評鑑作業後,應將評鑑結果製作成評鑑報告
        陳報評鑑小組審查。
      評鑑機構對於前經評鑑結果為優等,且於評鑑結果有效期限內,依
      第十二點主動提出申請評鑑之受評單位,得依初評結果報請職安署
      同意,免實施實地評鑑,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