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單位申請評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評鑑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評鑑自評表。
(三)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alent Quality-management System,
TTQS)評核結果等級達通過門檻等級以上,並於有效期限內之證
明。
(四)近三年辦理訓練規則第三條至第十六條教育訓練班次之紀錄。
(五)近五年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或職業訓練法規定
之紀錄。
前項各款文件未備齊者,由評鑑機構書面通知補正,補正期限以五
日為原則。
第一項第四款之辦訓班次計算方式如下:
(一)申請技術職類評鑑者,以訓練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之訓練
採計;無相關辦訓紀錄者,得以訓練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至第五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訓練採計。
(二)申請管理職類評鑑者,以訓練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
定之訓練採計;無相關辦訓紀錄者,得以訓練規則第三條、第四
條、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之訓練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