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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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青少年之就業能力,並配合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已整合產
    、學、訓之資源,提供青少年務實致用之就業訓練,協助企業培育符
    合所需之專業技術人才,特訂定雙軌訓練旗艦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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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
    如下:
(一)本計畫、作業手冊及其他規定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整體評鑑作業、成效評估檢討等事宜。
(三)本計畫產業職缺與人力需求調查分析與掌握。
(四)公告辦理本計畫之重點產業領域及審查結果。
(五)本計畫網站或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運等事項。
(六)辦理出國研習活動。
(七)配合教育部組成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跨部會推動工作小組,協助教育
      部辦理規劃、協調、宣傳、審核及督導相關措施。
(八)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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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之執行單位為本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
    投分署、雲嘉南分署及高屏澎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執行及輔導等事項。
(二)本計畫之宣導、申請服務、補助核定及相關資料審查。
(三)辦理事業單位、合作學校申請參與所提之工作崗位訓練計畫及學校
      課程表初審及複審。
(四)本計畫各項申訴案件之處理。
(五)本計畫執行管控、訪視、評鑑及成效評估檢討。
(六)本計畫與青年人才深耕培訓方案下各項計畫之任務連結、資訊及成
      果交流事項。
(七)本計畫年度預算編列、執行及控管事項。
(八)配合教育部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跨部會審查相關作業。
(九)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應辦事項。
    本計畫涉及共通性之執行任務由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辦理,包含計畫種
    子人員及訓練協調經理訓練課程、訓練生專業職能認證考試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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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本計畫之訓練單位:
(一)事業單位:具主管機關合法登記,最近一期無欠稅紀錄且最近一年
      無違反勞動法令之重大情事。
(二)合作學校:經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各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
(三)合作企業:自一百十一學年度起,依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
      要點與技專校院或一般大學合作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並安
      排技專端學員於受僱從事工作之第一年進行工作崗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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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訓練之實施方式包括工作崗位訓練及學科教育。
    前項工作崗位訓練每日時數以不超過八小時為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高職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三年,每週規劃三日進行訓練。
(二)二專及二技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二年,每週規劃至少三日進行
      訓練。
(三)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四年,每週規劃至少三日
      進行訓練。
(四)每日訓練時數如須延長,需經訓練生同意始得安排,且不得安排訓
      練生擔任危險性工作。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每週訓練模式得依產業特性及必要性,訓練
      單位應檢附相關文件並敘明理由,函送合作學校所屬轄區之分署審
      查同意後,始得彈性規劃。
(六)事業單位應每三至六個月進行事業單位部門間或技能種類之輪調訓
      練,訓練期間工作崗位訓練輪調或訓練地點如有變更,應函送分署
      備查。
(七)每日訓練以安排在日間實施為宜,不得安排於晚間十時至翌日七時
      進行。
(八)應輔導訓練生通過專業職能認證考試。
    第一項學科教育課程依下列規定,並以專班規劃辦理為原則:
(一)學科教育課程依據教育部各學制教育課程及學分學科規定辦理。學
      科課程規劃應包含本署公告職類之三分之二課程綱要,並達學校畢
      業總學分之四分之一以上。
(二)高職學制規定三年學科教育課程,二專學制規定二年學科教育課程
      ,二技學制規定二年學科教育課程,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規定四年
      學科教育課程。
(三)高職學制每週規劃三日進行學科教育課程;二專、二技及大專校院
      四年制學制每週規劃二日進行學科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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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業單位或合作企業辦理訓練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投保總人數四分之
    一。
    前項所稱投保總人數之計算,依該單位申請參與本計畫提供之最新月
    份勞工保險繳款單影本(含投保總人數之頁面)所列人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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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事業單位或合作企業辦理本計畫訓練,補助訓練津貼之標準如下:
  (一)參與高職學制者,每位訓練生第一年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萬
        五千元、第二年補助一萬五千元,合計補助四萬元。
  (二)參與二專及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者,每位訓練生第一年補助二萬
        元。
      參與二技學制者,本計畫不予補助。
      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
      依第一項規定未予補助年度及依第二項規定不予補助之事業單位或
      合作企業,有遇經濟不景氣造成經營環境衝擊之情形,得申經本署
      核定後辦理專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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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辦理招生、甄選、錄訓及訓練相關事宜,
      並運用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系統,辦理相關資料登錄及回報作業
      。
      事業單位應於訓練生入學第一學期之開學後一個月內,出具工作崗
      位訓練契約影本一份、訓練生名冊、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及工作崗
      位輪調計畫表,函送分署備查。
      辦理訓練課程之訓練單位應落實訓練生輔導,並指派專人指導訓練
      生,事業單位並須與參訓訓練生簽訂本署訂立之訓練契約,並送交
      當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參與事業單位應於辦理訓練期間發給訓練生津貼,以實際工作日數
      或時數按月支給,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標準,並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及全民健康保險,其所採投保薪資計算之標準,並得視訓練生表現
      績效調高,每月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津貼超過基本工資數額者
      ,依所適用之等級申報。
      參與事業單位得不為訓練生提繳勞工退休金及投保就業保險。
      訓練生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技術生之規定,並準用第四章工作時
      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及其他
      勞工保險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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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訓練單位應依規定期限,檢附下列資料函送分署審查,經審查通
        過者,由分署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如逾期未申請,經分署通
        知仍未申請者,分署得不予補助。
    (一)事業單位或合作企業:
          1.申請公文。
          2.請款憑證及指定匯款帳戶資料。
          3.訓練生名冊。
          4.工作雙週誌檢核表。
          5.訓練雙週誌(正本乙份,採線上檢核者無須檢附)。
          6.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7.其他必要文件。
    (二)合作學校:
          1.申請公文。
          2.領款收據:各校之正式收據。
          3.訓練生總名冊。
          4.訓練生補助款請領清冊及相關文件。
          5.學期課程表。
          6.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須含計畫目標、主(協)辦單位、辦
            理時間(或期程)、服務對象、人數、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預期效益。
          7.經費概算表。
          8.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文件格式,應依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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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合作企業辦理本計畫訓練,其申請資格、程序、審核及訓練實施
        方式,依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不適
        用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至第十一點、第十四點、第十六點、
        第十七點第二項、第十九點、第二十點及第二十二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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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計畫得視實際需要成立專案推動小組,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
        、合作單位代表、各級長官等人員共同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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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計畫未盡事宜,依本計畫作業手冊及相關勞動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