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3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通勤協助及工資給付事項
    ,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
    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
    要點辦理。
6-1
六之一、雇主於前點所定情形發生仍要求勞工出勤者,為確保安全,應提
        供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
        計程車之必要者,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前項所定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7
七、勞工因第六點所定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
    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
8
八、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
    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通勤協
    助及工資給付事項,參照本要點辦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