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承攬管理技術指引 (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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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介
    事業單位有時會將非例行的維修和高危害性工作招人承攬,如年度歲
    修、清槽等,由於這些工作本身具高度的危害性,而承攬人對事業單
    位作業環境並不熟悉,且是臨時性工作,其所屬人員常為非固定人員
    ,對作業現場危害及風險的認知及警覺性一般較低,故較易發生災害
    事故,究其主要原因之一為交付承攬之事業單位缺少完善的承攬管理
    計畫。因此,為避免或降低承攬人在承攬期間發生事故,而導致人員
    傷亡或設備損毀,事業單位須建立一套包含承攬人的選擇、評估、作
    業管理、績效考核等機制之管理制度,以強化對承攬人安全衛生之管
    理,並提昇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知識及技術能力,方能有效達成災害預
    防之目的。
    本指引主要依據安全衛生法規及 TOSHMS 之要求說明承攬管理之作業
    流程及基本原則,並提出建議性作法(如附錄一),作為事業單位規
    劃及執行承攬管理之參考。
    本指引並非建立、實施及維持承攬管理之強制性作法,亦非在增加安
    全衛生法規及 TOSHMS 之額外要求,惟事業單位在規劃及執行承攬管
    理時,應先考量安全衛生法規之要求(如附錄二)。
    本指引不提供承攬管理程序或辦法之參考例,事業單位如有需求,可
    逕向相關技術或服務機構查詢,事業單位引用時,應考量最新職業安
    全衛生法規、本身實際需求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規範等之要
    求,予以適度修正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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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須建立及執行承攬管理計畫,以符合安全衛生法規要求
    及本身需求之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亦可參考本指引之基本原則及建議
    性作法,以建立、實施及維持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規範要
    求之承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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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語與定義
    本指引採用 TOSHMS 相同之用語與定義,額外之用語與定義如下:
(一)承攬
      承攬關係乃以民法之規定為依據,並以此為認定基礎,屬於契約之
      一種,依照民法第四九○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
      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而
      雙方均有依約履行契約之義務,但此種契約在二者間並不具從屬關
      係。故承攬人必須具備「雇主之性質」即(1) 不受他人所約束;
      (2) 有獨立營運之自主權;(3) 為損益計算之對象等。
      本指引所謂之承攬則指與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之承攬,即事業單位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部分交付承攬者。惟原事業主僅將部分工作交由
      他人施工,本身仍具指揮監督、統籌規劃之權者,應不認定具承攬
      關係。
(二)共同承攬
      因單一承攬人之財力、技術或人力等不足之故,而由二個以上承攬
      人共同出資或提供技術一起承攬者。
(三)共同作業
      係指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
      工作場所從事工作者。共同作業宜從職業安全衛生法「為防止職業
      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之立法目的,界定其內容,參照民
      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項幫助人行為關聯共同說之概念,不論屬驗
      收作業或工作方法介入時之共同作業等,宜以事業單位勞工彼此作
      業間具有相互關連或幫助關連,作為認定之標準。而「同一期間」
      宜以同一工程之期間作為認定,而不論其中作業之工期是否一致;
      「同一工作場所」宜以工程施工所及之範圍,或彼此作業間具有危
      害關連之範圍認定之。
(四)承攬共同作業之工作場所負責人
      係指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
      防止職業災害,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
      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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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攬管理之作業流程及基本考量
    承攬管理之參考作業流程如下,而其執行上之基本原則分述於后:
(一)承攬作業之鑑別
      事業單位應鑑別可能交付承攬之作業,並予以適當的分類,作為規
      劃承攬管理計畫之依據。
(二)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
      事業單位對所交付承攬之作業,應辨識其主要潛在危害及風險,並
      依評估結果確認應有之控制措施,作為規劃承攬管理計畫及執行危
      害告知之參考。
(三)研訂承攬管理制度/程序及計畫
      1.事業單位應考量交付承攬之作業及類型、風險評估結果等因素,
        並就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職業災害通報、危險作業管制
        、教育訓練、緊急應變及安全衛生績效評估等事項,訂定承攬管
        理制度/程序及計畫。
      2.對於負責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之相關人員應給予必要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以提升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之品質及績效。
      3.事業單位應要求承攬人對其再承攬人採取相同之安全衛生管理基
        準及機制。
(四)承攬人之選擇及評估
      事業單位應訂定包含安全衛生準則之承攬人評估及選擇程序,並考
      量承攬期間之安全衛生績效,作為合適承攬人選擇之依據。
(五)發包及簽約
      1.事業單位應於承攬招標書或契約書中明列承攬之項目、內容、資
        格要件、權責、再承攬之資格或限制,以及其它相關安全衛生需
        求等事項。亦應將承攬人之安全衛生權責及應遵守之安全衛生規
        定明確規範於契約書中或於開工前以書面方式告知。
      2.事業單位將營繕工程之施工、規劃、設計及監造等交付承攬或委
        託,其契約內容應有防止職業災害之具體規範,並列為履約要件
        。
      3.對於工程承攬案件,安全衛生項目所需之費用宜有一定的比例,
        必要時得要求承攬人逐項編列,並按實際執行狀況報銷。
      4.事業單位應要求承攬人在正式開工前提出施工說明書或計畫書,
        內容須包含控制危害及風險之安全衛生設施規劃。
      5.事業單位如提供機械、設備或器具供承攬人使用時,如須由承攬
        人負責實施定期檢查或重點檢查,得以書面約定之。
(六)溝通及協調
      1.事業單位應於正式施工前具體告知承攬人有關其工作環境、危害
        因素、安全衛生法規及相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2.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設置
        協議組織及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協議組織應
        由事業單位負責召集,以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相關事項之協議。
      3.事業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與承攬人負責人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
        員進行每日開工前及施工期間之溝通及協調工作。
      4.事業單位應適時強化員工一個觀念:遇承攬人及其勞工有不安全
        行為時,應及時勸阻,並與其溝通相關安全衛生之知識或方法,
        且適時向直屬主管或承辦單位反映。
(七)入廠之管理
      1.事業單位應訂定承攬人之門禁管制規定,以有效控制承攬人之人
        員、機具設備及物料等入廠後可能引起之危害及風險。
      2.應指導協助及督導承攬人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確保入廠工作
        之人員已受過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承攬人每日工作前應先通知或取得該工作地點轄區主管之同意或
        核准,對於高後果嚴重度或高風險之作業則須先取得書面核准之
        工作許可。
(八)施工中之管理
      1.事業單位應要求承攬人提報承攬期間在廠(場)內所發生之各類
        事件,包括職業災害、火災、爆炸等事件,並於一定期限內提出
        事件之處理及調查報告。
      2.事業單位應依承攬作業之危害嚴重性或風險程度分別採取不同之
        監督及查核機制,以確保承攬人落實遵循相關安全衛生管理規定
        。
      3.事業單位在規劃緊急應變計畫及執行演練時,與承攬人有關之緊
        急狀況及須配合辦理之事項,應一併納入考量。
(九)施工後之管理
      1.事業單位應要求承攬人於每日離廠前應完成施工作業現場之整理
        整頓及安全檢點等工作,並確認所屬人員已安全離廠。
      2.事業單位應指派專人確認承攬人已完成離廠前須完成之相關工作
        。
(十)安全衛生績效之監督與量測
      1.事業單位應依承攬作業危害嚴重性或風險採取不同之監督機制,
        以確保承攬人落實遵守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2.事業單位應建立各級主管應有之共識:承攬人之安全衛生設施有
        缺失而有危及人員安全健康之虞時,須停工改善者即應停工,待
        改善完成且經確認無危害之顧慮時,方可重新開工。
      3.事業單位應要求承攬人之負責人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負起監
        督所屬遵守相關安全衛生管理規定之責,且須藉由定期或不定期
        查核或稽核方式確認其是否確實負起監督之責。
      4.事業單位應定期評估承攬人於承攬期間之安全衛生績效,評估結
        果應納為後續承攬資格之考量要素。
(十一)結案及紀錄管理
        1.事業單位於承攬人完成其所承攬之作業時,除須確認符合契約
          要求外,尚須確認其離廠前之安全衛生相關事相亦已完成,方
          可結案,並將相關紀錄歸檔備查,包含危害告知、溝通協調、
          監督查核、安衛績效考核等紀錄。
        2.事業單位應定期檢討承攬管理計畫之適用性,必要時應加以修
          正。
        3.第一類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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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考文件
    特別重要之參考文件如下,事業單位如需參考,應查閱這些文件之最
    新版本:
(一)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二)CNS 15506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要求
(三)CNS 15507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導綱要
(四)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2001, Guidelines on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OSH-MS
      )
(五)OHSAS 18001:2007,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 Requirements
(六)BS 8800:2004, Guide to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