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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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於前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託
    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二)。
(二)新購或改善機械一覽表(附表三)。
(三)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得
      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替代。
(四)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公司最新登記資料(由企
      業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章),及勞保或職災保險投保人數證明。但
      自營作業者得以檢附切結聲明未僱用勞工替代。
(五)新購合格機械或既有機械改善安全設施費用支用單據影本。
(六)新購合格機械照片或既有機械安全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七)符合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
      1.新購合格機械: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證書影本。
      2.光電式安全裝置: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八)補助款領據(附表四)。
(九)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十)如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情事,請填寫公職人
      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表五)。
    前項第五款所定支用單據,其開立日期應於前點第一項受理申請補助
    之期間內。但分期付款者得以最後一期尾款支用單據為日期認定,購
    置金額得為各期支用單據之總額;如具前項第十款情事未主動表明身
    分關係者,法規主管機關可處以一定金額以上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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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
    受委託機構審核其資格條件與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
    符合補助條件者之支用單據影本黏貼於支出證明文件黏存單(附表六
    ),由相關人員核章,並檢附經費報告表(附表七)、成果報告表(
    附表八)、補助款領據及其影本,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
    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冊並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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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署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
      發現有提出不實資料或聲明、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
      、浮報或重複申請補助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
      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中小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有刑事責任
      者,依法移送偵辦。
      受補助中小企業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以利查
      核。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得
      依情節輕重停止該受補助中小企業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