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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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為中小企業補助經費支應年度之前
    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
    申請補助案依申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以郵戳或自行送達日期為憑。
    當年度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第一項補助預算,因立法院審查年度預算指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
    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足致無法執行者,終止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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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於前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託
    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二)。
(二)新購或改善機械一覽表(附表三)。
(三)切結書(附表四)。
(四)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得
      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替代。
(五)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公司最新登記資料(由企
      業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章),及勞保或職災保險投保人數證明。但
      自營作業者得以檢附切結聲明未僱用勞工替代。
(六)新購合格機械或既有機械改善安全設施費用支用單據影本。
(七)新購合格機械照片或既有機械安全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八)符合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
      1.新購合格機械: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證書影本。
      2.光電式安全裝置: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九)補助款領據(附表五)。
(十)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六款所定支用單據,其開立日期應於前點第一項受理申請補助
    之期間內。但分期付款者得以最後一期尾款支用單據為日期認定,購
    置金額得為各期支用單據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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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並以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致影響營運者優先予以補助
    。
    受委託機構審核其資格條件與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
    符合補助條件者之支用單據影本黏貼於支出證明文件黏存單(附表六
    ),由相關人員核章,並檢附經費報告表(附表七)、成果報告表(
    附表八)、補助款領據及其影本,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
    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冊並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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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署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
      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重複申請補助
      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中小
      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受補助中小企業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以利查
      核。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得
      依情節輕重停止該受補助中小企業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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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之中小企業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申請資
      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