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於前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託
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二)。
(二)新購或改善機械一覽表(附表三)。
(三)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得
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替代。
(四)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公司最新登記資料(由企
業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章),及勞保或職災保險投保人數證明。但
自營作業者得以檢附切結聲明未僱用勞工替代。
(五)新購合格機械或既有機械改善安全設施費用支用單據影本。
(六)新購合格機械照片或既有機械安全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七)符合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
1.新購合格機械: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證書影本。
2.光電式安全裝置: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八)補助款領據(附表四)。
(九)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十)如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情事,請填寫公職人
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表五)。
前項第五款所定支用單據,其開立日期應於前點第一項受理申請補助
之期間內。但分期付款者得以最後一期尾款支用單據為日期認定,購
置金額得為各期支用單據之總額;如具前項第十款情事未主動表明身
分關係者,法規主管機關可處以一定金額以上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