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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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為落實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有關使用起
    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之規定,保障工作者作業安全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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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或移動式起重機從事貨櫃裝卸、
    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
    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但除使用
    移動式起重機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者外,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
    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仍不得使用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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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搭乘設備應有足夠強度,其使用之材料不得有影響構造強度之損傷
      、變形或腐蝕等瑕疵。
(二)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之熔接作業,應由具熔接技術士資格之人員施
      作,焊接效率依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七條規定辦理。
(三)使用螺栓、螺帽、螺釘、銷、鍵及栓等元件結合者,除使用高張力
      螺栓摩擦型接合者外,應設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設施。
(四)搭乘設備之懸吊用鋼索或鋼線之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鋼索端部應
      具有防止緊結部分脫離之固定設施;吊鏈、吊帶、馬鞍環等及其支
      點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
(五)依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之構造及材質,計算積載之最大荷重(安全
      係數五以上),底面積應在二點二平方公尺以下,長寬比值應在一
      點五以下,且漆有能見度高的顏色,並於搭乘設備明顯易見處,標
      示自重、最大荷重、限載員額(不超過三人)及搭乘設備編號。
(六)搭乘設備周圍應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扶手(上欄杆)、中欄杆
      、寬度十公分以上之腳趾板,或自底板至上欄杆間設有網狀圍欄(
      如附件一)等防止人員墜落之護欄。
(七)搭乘設備之底面不得有間隙,且確實固定於框架。
(八)搭乘設備出入口之門扉應僅能向內開啟,並設有防止其意外開啟之
      設施(門閂)。
(九)搭乘設備周圍與人員有接觸之虞者,不得有銳利之毛邊。
(十)吊掛式搭乘設備之頂部應設置防止搭乘設備內人員受飛落物或掉落
      物撞及之防護設備,其內部淨高度應允許作業人員挺直站立。
(十一)直結式搭乘設備(即加裝於伸臂之搭乘設備)之懸掛裝置應能使
        搭乘設備維持水平,避免人員因搭乘設備傾斜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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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業機構之簽認依下列規定:
(一)專業機構應為置有機械或結構技師,且依技師法規定登記及執業之
      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二)移動式起重機之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含熔接、鉚接、鉸鏈等部分
      之施工)簽認效期最長為二年;屆滿或構造(含懸掛裝置)有變更
      者應重新簽認之。
(三)專業機構應核算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含連接處)之構造設計圖、
      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符合安全要求,並於經核算無誤之上述文
      件加蓋執業圖記。另為確認經簽認之搭乘設備能安全使用,實施下
      列檢查及測試:
      1.以相當於最大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物置於搭乘設備上,在該起重
        機作業半徑所對應額定荷重之百分五十及吊升至最大作業高度二
        處位置,各保持五分鐘以上,確認其平衡性及安全性無異常。
      2.確認起重機所有操作裝置、過捲預防裝置、過負荷預防裝置、防
        脫裝置等安全裝置及制動裝置等,均保持功能正常;搭乘設備本
        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構成有害結構安全之損傷;吊索等,
        無變形、損傷及扭結情形。
      3.核算捲揚用鋼索及懸吊用鋼索之斷裂荷重與搭乘設備自重加上積
        載之最大荷重和之比值(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
      4.確認安全母索掛置之位置。
(四)相同型式、構造及容量,且安裝相同支承結構系統及接頭之移動式
      起重機,擬共用同一搭乘設備者,其搭乘設備簽認報告內容應明確
      記載所有共用之合格起重機車號/編號。但吊掛式搭乘設備得使用
      於任一符合本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移動式起重機。
(五)經專業機構檢查及測試符合規定者,依實際測試結果填發「移動式
      起重機搭乘設備簽認報告」(如附件二)一式五份,一份留存專業
      機構,其餘四份,連同設備編號刻印之拓印影本,分別交付事業單
      位、所屬技師公會、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機構,並應至危
      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資訊管理系統登錄相關資料。
(六)專業機構所屬技師公會於接獲專業機構所核發簽認報告後,造冊列
      管並核發該搭乘設備之合格識別標示(如附件三),由設置搭乘設
      備之事業單位粘貼於搭乘設備之明顯易見處。(責任分界如附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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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雇主使勞工使用搭乘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搭乘設備部分:
      1.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應妥予安全設計,並依規定於事前將其構造
        圖、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
        構簽認,效期屆滿或構造有變更者,應重新簽認。
      2.對於搭乘設備之載人作業,應依據作業風險因素,事前擬訂作業
        方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如附件五)
        ,使作業勞工遵行。
      3.指派適當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等措施,
        隨時注意作業安全,相關表單紀錄於作業完成前,應妥存備查。
      4.確認起重機所有之操作裝置、過捲預防裝置、過負荷預防裝置、
        防脫裝置等安全裝置及制動裝置等,均保持功能正常;搭乘設備
        之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構成有害結構安全之損傷;吊索
        等,無變形、損傷及扭結情形。
      5.起重機載人作業前,應先以預期最大荷重之荷物,進行試吊測試
        ,將測試荷物置於搭乘設備上,吊升至最大作業高度,保持五分
        鐘以上,確認其平衡性及安全性無異常。該起重機移動設置位置
        者,應重新辦理試吊測試。
      6.作業範圍下方應設置圍欄,並標示禁止人員進出。
      7.搭乘設備應下降置於地面或安全處所後,方得進出。
      8.搭乘設備之使用不得超過最大荷重或限載員額,並嚴禁非作業人
        員搭乘。
      9.搭乘設備僅限於乘載作業所需之人員及工具,且應能保持可靠安
        全。
     10.起重機進行升降動作時,勞工位於搭乘設備內者,身體不得伸出
        設備外。
     11.起重機載人作業時,應指派指揮人員負責指揮,無法指派指揮人
        員者,得採無線電通訊聯絡等方式替代。作業進行中,操作人員
        不得擅離操作位置,並應隨時注意操作狀態,有危險之虞時,應
        隨時停止作業。
     12.搭乘設備不可作為人員、材料或廢棄物等之運送,作業人員禁止
        攀越扶手離開搭乘設備到施工位置。但因作業需要,必須裝載易
        燃液體、氧及乙炔瓶等物品時,應正確安全地與人員隔開存放,
        且不得超過工作所需。
     13.裝載易燃液體時,應攜帶合適之滅火器。
     14.使用直結式搭乘設備時,應將安全母索掛置於起重機伸臂頂端等
        安全處所,並使勞工確實佩戴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3-1 同等以
        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鉤掛在安全母索上;使用吊掛式搭
        乘設備時,應將安全索掛置於吊鉤槽輪上方及搭乘設備之安全位
        置,使勞工確實佩戴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
        全身背負式安全帶,並鉤掛於搭乘設備上。
     15.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時,應備妥搭乘設備及其簽認報告等相關
        資料,供代檢機構查核,並登載於檢查合格證背面記事欄。
(二)起重機操作部分:
      1.搭乘設備(含懸掛裝置)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重量
        ,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額定荷重之百分之五十。
      2.起重機應置於水平堅硬之地盤面;具有外伸撐座者,應全部伸出
        。
      3.搭乘設備下降時,採動力下降之方法。
      4.起重機載人作業進行期間,不得走行,並應採低速及穩定方式運
        轉,不得有急速、突然等動作,並隨時保持於控制狀態。
      5.當搭載人員到達工作位置時,該起重機之吊升、起伏、旋轉、走
        行等裝置,應使用制動裝置確實制動。
      6.捲揚用鋼索及懸吊用鋼索之斷裂荷重與搭乘設備自重加上積載之
        最大荷重和之比值(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
      7.起重機之操作桿應具自動返回中立位置之控制,並使動作中止。
      8.起重機如吊舉物有自由落下控制,應具鎖住功能(棘爪裝置)。
      9.搭乘設備之作業如低於起重機之支持地面,應裝有下極限開關。
     10.以搭乘設備進行作業時,起重機禁止同時吊舉其他物件或作其他
        用途。
     11.搭乘設備直結於起重機伸臂端者,連結部分應為原廠設計及製造
        之組裝構造,或經專業機構簽認合格。直結方式涉及熔接或變更
        伸臂者,應經檢查機構變更檢查合格。
     12.直結式搭乘設備安裝後,應確認插銷或各連結元件已進入定位並
        固定良好。
     13.吊掛式搭乘設備或直結式搭乘設備於吊升中,禁止旋轉起重機。
        另使用吊掛式搭乘設備時,不得改變起重機伸臂之長度。
     14.十分鐘平均風速超過每秒七公尺(每小時二十五公里)、暴風雨
        、雪、冰、冰雹或影響人員安全之其他不利氣候下,不得使用搭
        乘設備。但以直結式搭乘設備於十分鐘平均風速未超過每秒十公
        尺(每小時三十六公里)情況下從事作業時,如安全無虞者,不
        在此限。
     15.發生緊急事件或起重機動力供給故障時,雇主應備有可安全放下
        搭乘設備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