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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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受衛生福利部委託辦
    理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運用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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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國貨幣存放於金融機構之規定如下:
(一)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營業之以下機構:
      1.中央銀行。
      2.已加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公民營銀行。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4.公民營信託投資公司。
      5.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二)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之一: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 等級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
        aa3 等級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
        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等級以上。
      5.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twn) 等級以上。
(三)自行運用部位應以信用評等訂定存款之額度。但中央銀行、公營銀
      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放之金額,不受存款額度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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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資國內外權益證券,其規定如下:
(一)投資國內外權益證券包含上市、上櫃之股票、現金增資股票、初次
      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等具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東權益之有價證券。
(二)投資國內外權益證券,應考量其產業前景、經營管理績效、財(業
      )務狀況及股利政策等基本面因素,以獲取配股、配息或資本利得
      為原則。
(三)投資權益證券前,投資單位應制定投資權限、額度等相關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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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資國內外短期票券,其規定如下:
(一)可投資之種類如下:
      1.國內:
     (1)國庫券。
     (2)中央銀行儲蓄券。
     (3)銀行之承兌匯票。
     (4)金融機構保證或免保證商業本票。
     (5)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2.國外:
     (1)國庫券。
     (2)可轉讓定期存單。
     (3)銀行之承兌匯票。
     (4)商業本票。
(二)投資國內外短期票券之保證、承兌金融機構或發行者信用評等等級
      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外商銀行在臺分支機構以其總行信用評等為
      準):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等級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
        -3  等級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等級以
        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等級以上。
      5.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短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等級以上。
(三)投資國內免保證商業本票及保證、承兌金融機構信用評等等級不符
      合第二款規定,但發行公司信用評等符合者,其總額不得超過投資
      當時本基金運用總額百分之五。公營事業機構發行者不在此限。
(四)投資國內由同一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餘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
      該金融機構已保證之商業本票總額度百分之十;投資同一發行公司
      免保證之商業本票,其餘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該發行公司流通在外
      餘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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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資短期票券以外之國內外債務證券,其規定如下:
(一)該債務證券或保證金融機構或發行者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但國內債券為公營事業機構發行或保證機構為公營銀行
      者,得不受信用評等之限制: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 等級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
        aa3 等級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
        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 等級以上。
      5.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twn)等級以上。
(二)投資於私募之國內金融債券、公司債、資產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
      券時,投資單位須先提出評估報告,並按相關授權限額與風險控管
      程序進行投資。
(三)投資國外債務證券前,投資單位應訂定部位限制、持有年限、授權
      額度等相關原則。
(四)投資國內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該債務證券或保證金融
      機構或發行者,無第一款所定信用評等公司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時
      ,得以國內金融機構常用之其他信用評等指標評估,其長期債務信
      用評等應達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之相當等級以上。
(五)投資可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權公司債以轉換其所表彰權益證券為目
      的者,不適用本點信用評等有關規定,惟其表彰之權益證券應與本
      基金已投資權益證券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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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資國內公開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受
      益憑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集合信託商品前,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應根據其績效穩定度、市場流動性、風險值、市場常用指標
      或其他基金評比機構所發表基金排名等提出評估報告後,並按相關
      授權限額與風險控管程序進行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