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因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受災,或因本部認定之重大社會經濟事件受
有影響,得於災害發生或認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
下列申請:
一、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最長六個月。
二、展延貸款還款期限最長六個月。
前項申請或還款期限,本部得視災害或事件之特性、範圍及嚴重程度,公
告延長之。
貸款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直轄巿、縣(巿)政府或鄉(鎮、巿、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二、貸款人因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三、貸款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因災害致重傷或死亡之證
明。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貸款人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不適用
第一項規定。
承貸金融機構同意第一項各款之申請者,應報本部備查。
貸款人於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除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停止
利息補貼情形外,由本部補貼利息。
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屆滿後,貸款人於該期間原應繳付貸款本息之還款
方式,由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