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事業單位為民營事業機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
一,得申請本計畫之訓練輔導或補助。但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不適用之:
(一)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在五十一人以上者。
(二)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五十一人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
一:
1.具有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為
合格者,且於申請書面資料交寄日仍有效。
2.曾獲得「國家人力創新獎」、「國家訓練品質獎」或「國家人才
發展獎」。
3.申請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經分署認定已具有辦訓能力而不予
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
4.接受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達三年以上,且
未繼續申請該計畫。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
體及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