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實驗室應參與能力試驗及盲樣測試,其要求如下: (一)實驗室初次申請認證,應依分析類別通過指定之最近連續兩次 相關能力試驗,並檢附其證明。 (二)實驗室依分析類別參加能力試驗,其頻率要求為每年一次,並 將能力試驗辦理機構之評估結果送認證機構備查,其送交日期 於得知比試結果後十五日內為之。 (三)實驗室應參加必要之盲樣測試,盲樣測試係不定期為特定目的 寄發之樣本測試。 前項能力試驗及盲樣測試之辦理機構,由本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 生研究所或第三者認證機構推薦經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同意後擔 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