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介紹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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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
(本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求職人姓名)(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茲就甲方委任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全稱)(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辦理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協助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
職業心理測驗等事宜,雙方合意訂定本契約書條款如下:
第一條:(服務事項)
        甲方委任乙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辦理職業介紹等服務,雙方議定服務項目如下:
        (雙方議定時可自行增加或刪除)
        一、介紹以下勞動條件之職業,並得辦理職業心理測驗及提供就
            業諮詢服務,惟經雙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工作地點:                            。
      (二)、工作內容:                            。
      (三)、希望待遇:月(日)薪新臺幣____元以上(至____元)。
      (四)、提供中(晚)餐:□有(免費/餐費新臺幣____元以下)
                              □無特別意見
      (五)、提供住宿:□有(免費/住宿費用新臺幣______元以下)
                        □無特別意見
      (六)、交通津貼:□有(新臺幣_______元以上)
                        □無特別意見
      (七)、年終獎金:□有(新臺幣_______元以上)
                        □無特別意見
      (八)、三節獎金:□有(新臺幣_______元以上)
                        □無特別意見
      (九)、工作時間:每日(週/月)_______小時。
      (十)、輪班:□有
                    □無特別意見
      (十一)、月休假天數:______天。
      (十二)、其他公司福利或勞動條件:__________________。
      二、□辦理職業心理測驗。
      三、□提供就業諮詢服務。
      四、□其他服務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為甲方辦理職業介紹等前項服務所涉個人隱私資料,應尊重
        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
        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二條:(費用)
        乙方為甲方辦理前條之服務,應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
        及金額標準』收費,雙方議定費用如下:
        一、登記費:新臺幣________元。
        二、介紹費:新臺幣________元或甲方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____
            。(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甲方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
            五,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新臺幣________元(每項測驗最高不得超
            過新臺幣七百元)。
        四、就業諮詢費:新臺幣________元(每小時最高不得超過新臺
            幣一千元)。
        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金額以不超過上列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為
        上限。乙方除前項費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其他費用
        。
        乙方將第一項各款費用登載於廣告者,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載明
        僅供參考者,其記載無效。
第三條:(費用給付)
        甲方於簽約及登記完成時應給付乙方登記費及介紹費。
        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次
                        □分________次支付。
        前項甲方採分次方式給付者,其付款時間及金額如下:
        一、第一次:訂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支付________元。
        二、第二次:訂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支付________元。
        三、第__次:訂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支付________元。
        前項甲方最後一次支付費用應於聘僱契約生效日至少四十天後。
        代辦費及其他服務費給付時間由雙方約定。
        乙方收取各項服務費應掣給收據或發票。
第四條:(推介次數)
        甲方於給付登記費後得請求乙方於第一條所約定之期限內為甲方
        介紹職業至少三次,但經乙方介紹職業且聘僱契約生效後不在此
        限。
        乙方未於第一條所約定之期限內介紹職業至少三次者,應按比例
        退還登記費。
第五條:(費用退還)
        甲方經乙方介紹職業於聘僱契約生效日起______天內(至少四十
        天)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時,得請求乙方免
        費重行介紹職業一次或減收約定介紹費總額百分之五十。
        甲方依前項規定請求減收約定介紹費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已繳費
        用超過者,乙方應即退還;已繳費用不足者,甲方應予補足。
        原聘僱契約如係自始無效或經撤銷而自始無效者,乙方不得收取
        介紹費,已收取部分並應退還。
第六條:(甲方之義務)
        甲方應提供介紹職業時所必要之下列文件: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項文件,乙方應於核閱完畢時返還甲方。
第七條:(乙方之義務與責任)
        本契約訂定前乙方應對甲方詳細說明契約條款內容。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以有效率及妥善之態度依約提供職業
        介紹等服務,詳實推介雙方所議定勞動條件之職業。
        甲方提供之資料及文件,乙方於必要時得經甲方書面同意,影印
        一份留存,不得使用於與本契約目的無關之用途;本契約終止或
        消滅時,
        除甲方屆時另有書面同意外,乙方應將所留存影本□銷毀。
                                                    □返還甲方。
        乙方不得有要求甲方購買或推銷商品、加入直銷、招攬或購買保
        險及其他類似行為。
        甲方為未成年人時,應具備甲方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
        文件;如甲方未滿十六歲,乙方應依相關法令有關保護童工之規
        定為甲方服務。
        乙方不得收取推介就業服務保證金或法令規定標準以外之任何其
        他費用。
        乙方蒐集、處理或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一項至第七項所列乙方應負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第八條:(契約之終止及損害賠償責任)
        甲乙雙方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致他方遭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因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得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甲方依前項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第二
        條所須支付費用之總額。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
        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發生消費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
        定,為申訴、申請調解或提起消費訴訟。
第十條:(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____________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
        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第十一條:(其他)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信與平等互惠原
          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二條:(合約份數)
          本契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當事人一方不得片面變
          更契約內容,乙方亦不得要求收回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甲方:
姓名:
身分證號碼: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
公司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字號:
負責人:
承辦人: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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