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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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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之危害類型及其項目如下:
(一)危害類型:申請補助者設置之設施與器具及防護具,不符合職業安
      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有發生感電、墜落、物體飛落、切割夾
      捲、衝撞、火災爆炸、與有害物接觸或戶外高溫作業等危害。
(二)補助項目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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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並參照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與市場行情,訂定
    各項目補助上限:
(一)每種設施與器具及防護具(下稱補助項目)採部分補助方式,且金
      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同一種設施補助項目購置金額在六萬元以下者,最多補助百分之
        八十;超過六萬元之部分,最多補助百分之五十。
      2.呼吸防護具、背負式安全帶、安全(絕緣)帽、(絕緣)防護衣
        、防護(絕緣)手套、防切割、穿刺手套、安全(絕緣)鞋、反
        光背心、護目鏡等個人防護具及鋼筋護套,最多補助申請金額百
        分之八十,且同一種防護具不超過三萬元。
(二)前款設施補助項目之補助金額,同一申請補助者補助總金額每年合
      計不超過二十萬元,其中個人防護具合計不超過五萬元。
(三)戶外高溫作業防護具,中小企業十人以下及自營作業者,最多補助
      申請金額百分之八十,且不超過三萬元;中小企業十一人至五十人
      ,最多補助申請金額百分之五十,且不超過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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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補助者申請補助時,應於完成輔導改善後,檢附下列文件,向職
    安署委託之非營利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二,請單面列印)。
(二)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支用單據(如為發票應檢附收執聯)影本。
(三)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四)經費報告表(如附表三,請單面列印)。
(五)中小企業登記證、合法設立登記或自營作業者稅籍登記之證明文件
      影本。
(六)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七)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八)工作環境輔導改善確認表影本或安全衛生家族臨廠專業輔導報告影
      本。
(九)所有申請補助項目之改善前後照片(如附表四)。
(十)申請文件自主查核表(如附表五)。
(十一)其他如型式檢定合格、商品檢驗合格、正字標記、產品認證等證
        明書影本或器具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照片等證明。
    前項第二款檢附之支用單據開立之期間,應為職安署公告受理補助申
    請案之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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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專業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資
      格條件與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初審。
(二)申請補助者應配合專業機構實施初審或現場勘查。
(三)經專業機構或職安署審查後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專業機構
      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審查。
(四)專業機構應每月定期將申請文件送職安署辦理審查、核銷及撥款事
      宜。請撥經費所檢附之經費報告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
(五)專業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將年度經費報告及不符合申請
      資格者,敘明理由列冊送職安署備查。
(六)戶外高溫作業防護具補助申請案以書面審查為原則,由職安署就資
      格條件與補助項目等實施審查,及依第四點第三款額度核定補助經
      費,並製作「戶外高氣溫防護具補助審查意見表」(附表六)。
(七)為辦理補助申請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職安署得設置審查
      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事宜。
      1.審查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職安署指派;並聘請相
        關專業技術之學者或專家三人至五人擔任委員。
      2.審查小組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八)職安署就符合補助資格之申請單位,以「符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
      署改善安全衛生設施與器具及防護具補助清冊」(附表七),併金
      融機構匯款證明辦理經費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