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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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接受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輔導或加入安
    全衛生家族,且依法設立取得工廠、公司、商業、農場、畜牧場、林
    場、茶場、漁業登記證明之一百人以下中小企業。
    前項中小企業三十人以下或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
    致影響營運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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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小企業對於設施及器具加裝安全裝置時,應購置經型式檢定合格、
    商品檢驗合格、取得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之機型,並於申請經費補助
    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器具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照片佐證。
    依前項規定加裝安全裝置之電焊機、升降機、起重機、堆高機者,於
    申請經費補助時,應另檢附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或取得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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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於完成輔導改善後,檢附下列文件,向職安
    署委託之非營利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二,請單面列印)。
(二)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支用單據(如為發票應檢附收執聯)影本。
(三)領據(如附表三,請單面列印)。
(四)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戶應與附表三相同)。
(五)經費報告表(如附表四,請單面列印)。
(六)中小企業登記證或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七)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八)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九)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輔導確認表影本或安全衛生家族臨
      廠專業輔導報告影本。
(十)所有申請補助設施或器具之改善前後照片(如附表五)。
(十一)申請文件自主查核表(如附表六)。
(十二)其他如型式檢定合格、商品檢驗合格、正字標記、產品認證等證
        明書影本或器具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照片等證明。
    前項第二款檢附之支用單據開立之期間,應為職安署公告受理補助申
    請案之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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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專業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資
      格條件與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初審。
(二)申請之中小企業應配合專業機構實施初審或現場勘查。
(三)經專業機構或本署審查後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專業機構得
      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審查。
(四)專業機構應每月定期將申請文件送職安署辦理審查、核銷及撥款事
      宜。請撥經費所檢附之經費報告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
(五)專業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將年度經費報告及不符合申請
      資格者,敘明理由列冊送職安署備查。
(六)為辦理補助申請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職安署得設置審查
      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事宜。
      1.審查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職安署指派;並聘請相
        關專業技術之學者或專家三人至五人擔任委員。
      2.審查小組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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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之其他相關責任如下:
(一)受補助中小企業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真實性負責,有
      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各項申請項目之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三)受補助中小企業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四)職安署得督導考核本補助之執行情形及查核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
      料,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重複申請
      補助或支用單據未依有關規定自行妥善保存,以致支用單據毀損、
      滅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
      該中小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
      辦。
(五)受補助中小企業對所補助設施或器具,不得隨意拆除或破壞,除個
      人防護具等消耗品外,應保持其效能至少三年,經職安署、專業機
      構或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輔導人員查獲未保持其效能者
      ,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中小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
(六)前款個人防護具之領用情形資料,受補助中小企業應保存至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