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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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為積極協助中小企業及自
    營作業者防止職業危害,以鼓勵改善安全衛生設施與器具及防護具,
    有效保障工作者作業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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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之危害類型及其項目如下:
(一)危害類型:申請補助者設置之設施與器具及防護具,不符合職業安
      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有發生感電、墜落、物體飛落、切割夾
      捲、衝撞、火災爆炸、與有害物接觸或高溫作業等危害。
(二)補助項目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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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並參照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與市場行情,訂定
    各項目補助上限:
(一)每種設施與器具及防護具(下稱補助項目)採部分補助方式,且金
      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同一種設施補助項目購置金額在六萬元以下者,最多補助百分之
        八十;超過六萬元之部分,最多補助百分之五十。
      2.高溫作業防護具、呼吸防護具、背負式安全帶、安全(絕緣)帽
        、(絕緣)防護衣、防護(絕緣)手套、防切割、穿刺手套、安
        全(絕緣)鞋、反光背心、護目鏡等個人防護具及鋼筋護套,最
        多補助申請金額百分之八十,且同一種防護具不超過三萬元。
(二)前款設施補助項目之補助金額,同一申請補助者補助總金額每年合
      計不超過二十萬元,其中個人防護具合計不超過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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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助者已設置安裝之補助項目,未接受政府機關補助,且未曾依
    本要點申請同一工作場所之相同補助項目者,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
    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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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補助者申請補助時,應於完成輔導改善後,檢附下列文件,向職
    安署委託之非營利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二,請單面列印)。
(二)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支用單據(如為發票應檢附收執聯)影本。
(三)領據(如附表三,請單面列印)。
(四)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戶應與附表三相同)。
(五)經費報告表(如附表四,請單面列印)。
(六)中小企業登記證、合法設立登記或自營作業者稅籍登記之證明文件
      影本。
(七)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八)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九)工作環境輔導改善確認表影本或安全衛生家族臨廠專業輔導報告影
      本。
(十)所有申請補助項目之改善前後照片(如附表五)。
(十一)申請文件自主查核表(如附表六)。
(十二)其他如型式檢定合格、商品檢驗合格、正字標記、產品認證等證
        明書影本或器具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照片等證明。
    前項第二款檢附之支用單據開立之期間,應為職安署公告受理補助申
    請案之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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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補助者之其他相關責任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真實性負責,有不實
      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各項申請項目之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三)申請補助者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四)職安署得督導考核本補助之執行情形及查核申請補助者相關資料,
      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重複申請補助
      或支用單據未依有關規定自行妥善保存,以致支用單據毀損、滅失
      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申
      請補助者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
(五)申請補助者對所補助項目,不得隨意拆除或破壞,除個人防護具等
      消耗品外,應保持其效能至少三年,經職安署、專業機構或中小企
      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輔導人員查獲未保持其效能者,得依情節
      輕重,停止該申請補助者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
(六)前款個人防護具之領用情形資料,申請補助者應保存至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