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促進職業訓練相關交流活動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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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案單位應備齊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A4  規格,中文橫式書寫)及
    電子檔一份,向本署提出申請補助:
(一)核准立案登記文件及組織章程。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一)。
(三)計畫經費支出及收入概算表(如附件二),並依下列經費項目及原
      則編列:
      1.補助項目包含講座鐘點費、出席費、口譯費、翻譯費、稿費、審
        查費、邀請國外人士來臺期間之報酬(含生活費)、機票、保險
        費及國內交通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場地設備使用費、活動
        網頁建置(限後續效益二年內者)、攝影費、錄音費、食宿費、
        茶點費、書籍資料印製費、邀請函及信封印製費、成果專輯印製
        費、光碟製作費、工作人員費、國內平安保險費、聯誼活動費、
        參觀訪視之門票費、租車費、郵電費、旅運費、手語翻譯費、參
        加國際組織之報名費或註冊費、雜費及其他經本署審核之必要費
        用等。另設備費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助。
      2.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
        、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
        項」。
      4.提案單位於申請時應列明全部經費預計收支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其列出之金額加計本署補助費之總金
        額不得超過所提計畫書之總經費。
      5.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四)計畫自評表(如附件三)。
(五)其他經本署要求之必要文件。
    提案單位備齊前項文件及電子檔後,得掛號郵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訓練發展組(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百三十九號四樓,聯絡電話:
    (○二)八九九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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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接受補助之提案單位於整體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齊下列
      表件函送本署辦理經費核銷事宜,且應於執行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
      前完成經費核銷作業:
  (一)檢附發票或請款收(領)據辦理核銷(如附件四)。
  (二)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五)。
  (三)經費支出明細總表(如附件六)。
  (四)實際收入明細總表(如附件七)
  (五)支用單據正本及相關資料。
  (六)其他本署要求檢附之書表文件及物件。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將辦理成果、經費支出明細總表、支
      用單據正本及相關資料送本署審查後,予以核銷。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項目
      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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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署補助之款項,不得移作核定計畫以外之用途。經查提案單位有
      以不實資料、浮報經費申領補助者、逕自變更計畫內容者、成效不
      佳或以同一計畫重複向本署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未向本署提
      出書面說明者,本署得視其情節不予補助或減少、停止、撤銷或廢
      止補助,並追繳其溢領補助款項,並得視其情節,自作出不予補助
      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