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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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定向行動訓練職類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
定:
一、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以前,於視覺障礙服務相關機關(構)
    、團體或特教學校從事定向行動訓練工作三年以上。
二、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於視覺障礙服務相關機關(構)、團體或特教學
    校從事定向行動訓練工作一年以上。
三、參加符合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定向行動訓練員培訓計畫,並取得結業證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