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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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要點:
(一)地方政府於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
      及第九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及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之案件時,經詢問外國人有接受陪同詢問
      之需求。
(二)遭受人身侵害(如性侵害、性騷擾或人身傷害)。
(三)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或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
(四)主動投案申訴並舉證遭謊報行蹤不明。
(五)申訴遭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不當對待而發生行蹤
      不明。
(六)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轉換雇主或工作。
(七)遭受職業災害。
(八)經地方政府專案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配合行政爭訟及刑事訴訟案
      件,並有製作筆錄或談話紀錄之必要。
(九)其他經本部專案認定有通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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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政府或非營利組織依下列程序辦理(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地方政府得洽請非營利組織指派或由非營利組織自行指派陪同人員
      (陪同人員資格條件及工作注意事項如附件二)。
(二)經指派之陪同人員不具雙語能力時,地方政府或非營利組織應另行
      指派所屬通譯人員或經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建置之通譯人員(
      通譯人員資格條件及工作注意事項如附件三)。
(三)陪同人員及通譯人員應於接獲通知後於約定時間內到場,與外國人
      晤談及瞭解案情,並協助進行筆(紀)錄製作。
(四)確認筆(紀)錄製作完成後,陪同人員及通譯人員應於筆(紀)錄
      上簽名,並填寫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回報單(如附件四),於三個
      工作日內回報所屬非營利組織,並傳送地方政府。
    經地方政府或非營利組織自行指派人員陪同詢問或協助翻譯,遇同一
    案件須協助通譯之外國人人數眾多,且有特殊情形者,得增派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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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陪同及通譯費用請領方式:
(一)陪同人員或通譯人員協助之外國人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或第
      四款至第九款規定者,由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
      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實施計畫經費項下支應,併入地方政府每
      四個月為一期之「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經費作業,向本部勞動
      力發展署申報請領,並覈實辦理結報作業。
(二)陪同人員或通譯人員協助之外國人符合第二點第三款規定者,由年
      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臨時收容安置費」
      實施計畫經費項下支應,於其終止安置後,併入持工作簽證之人口
      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費用個案結報作業合併
      辦理。但有跨年度繼續安置者,應併入當年度之安置保護費用結報
      作業合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