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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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陪同人員係陪同外國人於接受詢問時,適時協助外國人陳述意見、提
    供心理支持、法律諮詢,並於陪同過程,提醒外國人注意相關權益事
    項。陪同人員之指派方式如下,且應探詢外國人意見擇定之:
(一)地方政府洽請非營利組織,由非營利組織指派。
(二)非營利組織依外國人之要求,由該組織自行指派。
    通譯人員係協助外國人於接受詢問時,提供翻譯服務,將外國人之主
    張陳述詳實傳達,並作為陪同人員與詢問人員間之溝通。
    經指派之陪同人員不具雙語能力時,應另行指派通譯人員,通譯人員
    之指派方式如下,且應探詢外國人意見擇定之:
(一)地方政府指派所屬外國人諮詢服務人員或經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
      體建置之通譯人員。
(二)非營利組織指派所屬通譯人員或經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建置之
      通譯人員。
    非營利組織自行指派之陪同人員及通譯人員,應符合第二點之陪同事
    由及第五點所定資格條件,經地方政府審核不符相關規定者,不予核
    發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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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政府或非營利組織依下列程序辦理(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地方政府得洽請非營利組織指派或由非營利組織自行指派陪同人員
      (陪同人員資格條件及工作注意事項如附件二)。
(二)經指派之陪同人員不具雙語能力時,地方政府或非營利組織應另行
      指派所屬通譯人員或經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建置之通譯人員(
      通譯人員資格條件及工作注意事項如附件三)。
(三)陪同人員及通譯人員應於接獲通知後於約定時間內到場,與外國人
      晤談及瞭解案情,並協助進行筆(紀)錄製作。
(四)確認筆(紀)錄製作完成後,陪同人員及通譯人員應於筆(紀)錄
      上簽名,並填寫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回報單(如附件四),於三個
      工作日內回報所屬非營利組織,並傳送地方政府。
    經地方政府或非營利組織自行指派人員陪同詢問或協助翻譯,遇同一
    案件須協助通譯之外國人人數眾多,且有特殊情形者,得增派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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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譯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地方政府所屬外國人諮詢服務人員協助翻譯者:
      1.上班期間出勤者,其交通費用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補助
        各縣市政府外國人諮詢服務人員經費標準表規定覈實補助,不補
        助翻譯費用。
      2.非上班時間出勤者,依勞動基準法延長工時計算加班費。但以二
        十小時為限;交通費用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補助各縣市
        政府外國人諮詢服務人員經費標準表規定覈實補助。
(二)非營利組織、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建置之通譯人員協助翻譯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1.時數認定:
     (1)以通知通譯人員到場之約定時間或實際開始通譯時間起至實際
          結束通譯時間。
     (2)第三小時起,未滿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三十分鐘以上未
          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3)每次通譯時間以四小時為限。但經通譯人員同意者,可延長至
          八小時。
     (4)連續通譯四小時,經通譯人員同意者,得暫停翻譯並休息,休
          息時間不計入時數。但案件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得另行調配
          其休息時間。
      2.費用計算:
     (1)日間通譯費用:每案次前二小時內補助一千元,第三小時起,
          每一小時補助五百元。
     (2)夜間通譯費用:執行通譯時間為夜間時段(二十二時至翌日六
          時)者,每案次前二小時內補助二千元,第三小時起,每一小
          時補助一千元。
     (3)每案次前二小時跨日間及夜間時段,採夜間通譯費用計算。第
          三小時起若跨日間及夜間時段,則該跨越時段之費用,以夜間
          通譯費用計算,其餘依各時段通譯費用計算。
     (4)通譯人員之交通費用,比照第六點陪同人員之規定覈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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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陪同及通譯費用請領方式:
(一)陪同人員或通譯人員協助之外國人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或第
      四款至第九款規定者,由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
      外國人諮詢服務中心」實施計畫經費項下支應,併入地方政府每四
      個月為一期之「外國人諮詢服務中心」經費作業,向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申報請領,並覈實辦理結報作業。
(二)陪同人員或通譯人員協助之外國人符合第二點第三款規定者,由年
      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臨時收容安置費」實
      施計畫經費項下支應,於其終止安置後,併入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
      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費用個案結報作業合併辦
      理。但有跨年度繼續安置者,應併入當年度之安置保護費用結報作
      業合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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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非營利組織、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陪
    同外國人接受詢問及通譯費用印領清冊」(如附件五)正本三份及請
    款收據一份,函報指派之地方政府審核。但符合第二點第三款之陪同
    或通譯費用,應併入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
    臨時收容安置費」實施計畫經費請款作業合併辦理。
    未依前項期限辦理者,應以書面說明事由及研擬改善措施函報地方政
    府,無正當理由者,不予補助相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