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保障勞工安全與 健康,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特設「勞動部職業安全 衛生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本部就勞工團體、雇主團體、職業災害 勞工團體、有關機關代表及安全衛生學者專家遴聘之。委員聘期為二 年,期滿得續聘之。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 就本部次長一人派兼之;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 兼任之,秘書若干人,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編制內人員派兼之。
四、本會之任務為提供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建議: (一)國際職業安全衛生趨勢。 (二)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或策略。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四)職業安全衛生制度。 (五)職業安全衛生方案或計畫。 (六)職業相關疾病之防治事項。 (七)職業安全衛生研究。 (八)職業安全衛生國際交流。 (九)職業安全衛生之執行與評估。 (十)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促進事項。
五、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專家 學者或業務人員列席。
六、本會對特殊而有深入研究必要之諮詢案,得按下列業務性質設分組委 員會: (一)職業安全。 (二)營造安全。 (三)化學品管理。 (四)機械安全。 (五)職業衛生。 (六)職業健康。 (七)其他。
七、分組委員會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中之一人負責組成之,其任務隨諮詢案 終了而結束。 分組委員會視事實需要召開會議,研究結論應送本會參考。
八、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本部名義行之。
九、本會委員及分組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部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