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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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保障勞工安全與
    健康,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特設「勞動部職業安全
    衛生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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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本部就勞工團體、雇主團體、職業災害
    勞工團體、有關機關代表及安全衛生學者專家遴聘之。委員聘期為二
    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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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
    就本部次長一人派兼之;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
    兼任之,秘書若干人,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編制內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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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之任務為提供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建議:
(一)國際職業安全衛生趨勢。
(二)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或策略。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四)職業安全衛生制度。
(五)職業安全衛生方案或計畫。
(六)職業相關疾病之防治事項。
(七)職業安全衛生研究。
(八)職業安全衛生國際交流。
(九)職業安全衛生之執行與評估。
(十)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促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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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專家
    學者或業務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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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對特殊而有深入研究必要之諮詢案,得按下列業務性質設分組委
    員會:
(一)職業安全。
(二)營造安全。
(三)化學品管理。
(四)機械安全。
(五)職業衛生。
(六)職業健康。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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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組委員會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中之一人負責組成之,其任務隨諮詢案
    終了而結束。
    分組委員會視事實需要召開會議,研究結論應送本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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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本部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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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及分組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部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