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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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中小企業。
(二)依法辦妥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
      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未接受政府機關相同事項補助之國內使用防爆電氣設備之中小企業
      使用廠(以下簡稱使用廠)。
    前項第一款所稱中小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資格
    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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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使用廠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六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
      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
        理工廠登記者免附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三)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經費總額之支用單據影本。
  (四)安裝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場所危險區域劃分圖。
  (五)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照片。
  (六)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公司最新登記資料,並
        由企業加蓋公司及代表負責人印章(資本額之認定用)或最近一
        期納稅證明(營業額之認定用),及勞保投保人數證明(經常僱
        用員工人數之認定用)。
  (七)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及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八)補助款領據(附表二)。
  (九)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十)如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情事,請填寫公職
        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表三)。
      前項第三款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在第六點所定受理補助之期間
      ,始得受理;如具前項第十款情事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法規主
      管機關可處以一定金額以上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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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
      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符合補助條
      件者之支用單據影本黏貼於支出證明文件黏存單(附表四),並檢
      附經費報告表(附表五)、成果報告表(附表六)、補助款領據及
      其影本,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
      造冊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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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署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
      發現有提出不實資料或聲明、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
      、浮報或違反第五點規定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並
      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中小企業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有刑事責任
      者,依法移送偵辦。
      受補助中小企業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以利查
      核。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得
      依情節輕重停止該受補助中小企業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