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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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運用民間資源調解勞資爭議,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併稱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
    議調解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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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補助行政機關所轉介之勞資爭議調解案件費標準如下:
(一)同一事由每件補助行政費新臺幣(以下同)六百元。
(二)同一事由每件補助案件費一千八百元;於下午六時以後召開會議之
      案件,每件另補助案件費四百元。
(三)調解成立案件,每件另補助案件費五百元。
(四)調解不成立案件,審查會得視爭議涉及人數、調處耗費時間、會議
      召開次數及案情複雜程度或促成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交付仲裁等,
      每件另補助案件費五百元。但每次補助案件數合計不得超過不成立
      案件數五分之一,並應於會議紀錄中記載補助理由。
    調解請求給付金額未達三千元或非屬金錢給付之爭議,不適用前項第
    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但爭議標的為恢復僱傭關係、調動無效或回復原
    職者,不在此限。
    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並請求於下午六時以後召開調解會議
    時,行政機關得於徵得他方當事人同意後,轉介由具備調解資源及意
    願之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並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給調解案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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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機關應要求委託之民間團體就所送審之調解案件紀錄影本,依
      案件審查結果彙整表(如附件一)所列案件順序編號,並應於每次
      向本部申請調解案件補助時,送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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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行政機關向本部申請調解案件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案件審查總表(如附件三)。
  (二)審查會會議紀錄,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1.審查委員出席簽名冊。
        2.審查核予補助案件數及不予補助案件數。
        3.行政補助費之計算公式。
        4.調解案件補助費之計算公式。
  (三)領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