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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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動式起重機操作職類分為伸臂可伸縮及伸臂不伸縮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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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動式起重機操作職類單一級各分項申請檢定資格如下:
(一)年滿十八歲。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前具有職業(勞工)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
      重機操作人員」各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者
      ,應年滿十六歲。
(二)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吊升荷重在三公噸
      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各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
      明或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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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前之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者,得申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職類各分項技能
    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