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14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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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本部公告申請截止日(以下簡稱公告截止日
    )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
    助:
(一)於公告截止日前三個月內,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
      練生活津貼。
(二)於公告截止日前一年內,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且於公告截止日前三個月內就業日數未超過三十日。
(三)於公告截止日前一年內,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且就業期間未超過三個月。
(四)於本部公告申請期間內非自願離職,且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
      職登記。
    前項第四款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截止日後一個月內,經核付就業保險
    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始核給本要點之補助。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法請領就業保
    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仍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補助
    。但應提出失業認定或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勞工保險局(以下稱勞保
    局)不予核付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公告截止日,包括截止日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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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
    助:
(一)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後,依被
      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
      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三)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
      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工團體、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
      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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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之補助申請,限制如下:
(一)申請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者,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三)本要點之補助,與子女符合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
      其他補助者,申請人應擇一申請。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
      學生每學期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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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以下同)四千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六千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一萬五千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二萬六千元。
    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補助標準,依前項規定之標準加給百
    分之二十;同時符合者,以加給百分之二十為限:
(一)獨力負擔家計。
(二)其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二人以上,且均符合本要點之補助規定。
    前項第一款所稱獨力負擔家計,指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
    之子女者: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三)離婚。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八)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
(九)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
      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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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之補助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審查標準:
      1.申請書是否依規定詳實填寫及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2.檢視勞保局資料,有否失業(再)認定、請領失業給付、職業訓
        練生活津貼之事實。
      3.「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
        附。
      4.學生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
        實證明文件應與申請人子女就學補助狀況相符。
      5.獨力負擔家計者,應與其檢附之證明文件相符。
(二)作業程序:
      1.請勞保局提供申請人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加保、退保及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相關電子資料檔。
      2.透過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比對查核申請人是否請領他類
        學雜費就學減免、教育或其他補助。
(三)經審查後,由本部以書面行政處分核定審查結果。